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8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0-21 16:40
當事人:湘潭縣志祥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A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投資者:左**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2
2025年6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貨柜上發現:圣迪®阿奇霉素膠囊,產品批號:24012501,生產日期:2024年01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生產企業:江蘇長江藥業有限公司,生產地址:江蘇射陽縣城紅旗路28號,國藥準字:H20083611,貯藏:密封,在陰涼(不超過20℃)干燥處保存,數量4盒。通過溫濕度計測得該藥品擺放位置溫度為27℃,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18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當罰〔2025〕24-4號)。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產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藥的進貨票據、供應商資質、處方及銷售記錄,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進貨票據和供應商資質,未能提供銷售處方及銷售記錄,后續也未能提供銷售處方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按規定處方銷售處方藥,保留處方不少于五年的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19號),責令當事人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保留處方不少于五年。
同日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事人主動將未按規定儲存的4盒圣迪®阿奇霉素膠囊進行銷毀。
2025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行為開展整改情況復查,在其經營場所的貨柜上發現:1.金力舒®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干混懸劑,產品批號:4240028,生產日期:20240619,有效期至:2026.05,生產企業: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藥總廠,注冊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同和街云祥路88號。貯藏:密封,在涼暗(避光并不超過20℃)干燥處保存,數量3盒。通過溫濕度計測得該藥品擺放位置溫度為29℃。
本局執法人員隨機對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柜中的藥品進行抽查,要求當事人提供:1.白云湖®奧美拉唑腸溶膠囊,產品批號:24101022,生產日期:2024.10.22,有效期至:2026.09,生產企業:濟南明鑫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84393,數量8瓶。2.幫泰®阿莫西林膠囊,產品批號:20250109,生產日期:2025年01月17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生產企業:康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43021396,數量4盒。3.阿司匹林腸溶片,產品批號:241107,生產日期:2024.11.19,有效期至:2026.10,生產廠家:湖南新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43021756,數量11盒。上述三種處方藥的購進憑證、供應商資質、6月5日后的銷售記錄及對應處方,當事人當場未提供。
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0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藥品的供貨商的證照資質和購進票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供了供貨商的證照資質和上述藥品的購進憑證、銷售記錄。
同日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事人主動將未按規定儲存的3盒金力舒®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干混懸劑進行銷毀。
2025年7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行為開展整改情況復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并未發現未按照產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的藥品;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填寫的《處方藥銷售記錄》要求當事人出示對應的處方,當事人當場提供了對應的處方,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從湖南樂藥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白云湖®奧美拉唑腸溶膠囊25瓶。于2024年12月2日購進金力舒®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干混懸劑7盒。于2025年5月26日購進幫泰®阿莫西林膠囊10盒。于2024年12月3日從湖南千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阿司匹林腸溶片20盒。上述四種藥品均為處方藥,根據當事人銷售處方藥品時填寫的《處方藥品銷售登記表》,2025年6月5日后上述四種藥品,當事人僅以8元1盒的價格銷售處方藥阿莫西林膠囊5盒,并均未按照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并保留處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2025年6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的情況和當事人主動銷毀未按規定儲存的藥品的情況;
3.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18號)、(潭縣市監責改〔2025〕24-19號)及送達回證各兩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當場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當罰〔2025〕24-4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警告行政處罰的事實;
5.2025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整改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的情況和當事人主動銷毀未按規定儲存的藥品的情況;
6.本局對左艷芳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藥品的相關情況;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0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湖南樂藥醫藥有限公司、湖南千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湖南樂藥醫藥有限公司隨貨同行單》《湖南千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清單》各一份,證明其購進藥品的來源;
9.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處方藥品銷售登記表》四份,證明當事人對銷售的處方藥進行登記的事實。
10.2025年7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整改情況復查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予以整改的事實。
2025年9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87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的行為,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企業應當根據藥品的質量特性對藥品進行合理儲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指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經營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的行為。
當事人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并保留處方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規定,屬于《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和《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藥品零售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對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處罰款2000元;
2.對當事人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并保留處方的行為處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