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8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0-21 16:40
當事人:湘潭縣建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X
住所:湘潭縣**鄉**村**組
法定代表人:趙**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4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聯合分水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開展日常檢查,發現其生產區域內擺放有一臺壓力容器(儲氣罐),該設備銘牌上信息:“產品名稱”:儲氣罐;產品編號:RP22-1000;壓力容器類別:Ⅰ類;制造日期:2022年2月;設計壓力:0.84MPA;耐壓試驗壓力:1.05MPA;最高工作允許壓力:0.84MPA;設計溫度:150℃;容器自重:311kg;主體材料:0345R;容積:2.0m³;工作介質:壓縮空氣;產品標準:GB/T1501-1504-2011;制造許可級別:D1、D2;制造許可證編號:TS2237F09-2025;制造單位:臨沂中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備代碼:217037F092022P1000。當事人生產區域內上述壓力容器(儲氣罐)正在運行,設備上的壓力表顯:0.7MPA,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書,當事人未現場提供,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7號),責令當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前按規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025年6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進行整改情況復查,發現當事人生產區域內上述壓力容器(儲氣罐)正在運行,設備上的壓力表顯:0.7MPA,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該壓力容器(儲氣罐)的使用登記證書,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該特種設備設備上安全閥的校驗報告(報告編號:A2025316-01BG-L-2025-315),報告日期2025年5月29日,下次校驗日期2026年5月28日,校驗結果:合格。未現場提供壓力容器(儲氣罐)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報經局領導同意后,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8號),依法將涉案的壓力容器(儲氣罐)進行查封,并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7號),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該設備的出廠資料及使用登記證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供了該設備的出廠資料,未提供使用登記證明。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2月從湖南永馳氣動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上述壓力容器(儲氣罐)用于其生產車間內所生產產品的蒸煮,產品出廠資料齊全,產品質量合格。當事人購買后將該設備交由無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的個體進行安裝,安裝好后未按規定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直至4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日常檢查時發現,責令其限期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改正。
2025年6月10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27號)責令當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前將上述由無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的個體進行安裝的壓力容器(儲氣罐)拆除或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同日,當事人購入其他壓力容器(產品名稱:儲氣罐;容器類別:I(簡單壓力容器)),欲安裝在涉案壓力容器(儲氣罐)位置,向本局提交拆除申請,并提交了該壓力容器的產品合格證以及新購進的其他壓力容器的合格證,因案件已經調查清楚,2025年6月10日,經報局領導批準,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8號),將6月4日依法查封的壓力容器(儲氣罐)解除查封,并監督當事人對其進行拆除。
另查明,當事人新購入的其他壓力容器(產品名稱:儲氣罐;容器類別:I(簡單壓力容器)設計壓力0.84MPa,工作壓力0.8MPa,全容積~1m3,工作溫度0~140oC,介質空氣或氮氣)屬于簡單壓力容器,不屬于《特種設備目錄》的監管范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2025年4月1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并責令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限期2025年5月16日辦理的事實;
3.執法人員2025年6月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安裝和使用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涉案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壓力容器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安全閥校驗報告、購進方湖南永馳氣動貿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產品情況的事實;
6.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解封申請書》1份,購進的新簡單壓力容器的產品合格證1份、安全閥檢驗報告1份,本局執法人員監督當事人拆除涉案壓力容器(儲氣罐)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其主動消除違法行為。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8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的壓力容器(儲氣罐)查封的事實。
9.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8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查封的涉案壓力容器(儲氣罐)進行解除查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5年9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86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指的“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涉嫌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法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未改正,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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