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7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9 16:37
當事人:湘潭縣河口鎮萬福龍金三角購物廣場商貿服務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8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街
經營者:宋**
身份證件號碼:43032119*********X
2025年8月5日,本局收到投訴稱,其于2025年8月4日在當事人處購得“夿齊雅”芒果干一袋,該食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20日、保質期10個月,已經超過保質期。2025年8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至當事人處進行核查,發現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4袋凈含量250克“夿齊雅”芒果干,生產日期2024年9月20日、保質期10個月,已超過保質期。另發現有5袋凈含量80克“豐味日記”冷吃辣子雞丁,生產日期2024年8月15日,保質期12個月;3盒凈含量280克“咔滋熊”雞蛋仔蛋糕,生產日期2025年5月9日,保質期90天;4盒凈含量248克“咔滋熊”肉松味蛋糕,生產日期2025年5月10日,保質期90天均超過保質期。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于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已于2025年8月25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8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至當事人處進行核查,發現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4袋凈含量250克“夿齊雅”芒果干,生產日期2024年9月20日、保質期10個月,已超過保質期。另發現有5袋凈含量80克“豐味日記”冷吃辣子雞丁,生產日期2024年8月15日,保質期12個月;3盒凈含量280克“咔滋熊”雞蛋仔蛋糕,生產日期2025年5月9日,保質期90天;4盒凈含量248克“咔滋熊”肉松味蛋糕,生產日期2025年5月10日,保質期90天均超過保質期。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據詢問,當事人確認投訴人購買的超過保質期“夿齊雅”芒果干確為其店銷售。
另查明,當事人經營的“夿齊雅”芒果干、“豐味日記”冷吃辣子雞丁于2024年10月19日從長沙市雨花區**干果商行購進的,芒果干以11元/袋的價格購進了10袋,銷售價格18元/袋,冷吃辣子雞丁以5.5元/袋的價格購進了10袋,銷售價格8元/袋。“咔滋熊”雞蛋仔蛋糕、肉松味蛋糕于2025年5月16日從長沙市雨花區湖南高橋大市場**食品商行購進的,以84元/件的價格各購進了1件(12盒/件),銷售價格均為11.9元/盒。據當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夿齊雅”芒果干超過保質期后僅于2025年8月4日售出1袋給投訴人,剩余4袋,其余食品超過保質期后未銷售。貨值金額共計213.3元,未納稅,當事人獲違法所得7元。
當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對其經營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至2025年8月25日止,實際未能召回。
當事人在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本局檢查時止的期間內,無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政處罰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經營場所檢查照片12張,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購進、銷售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的事實;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19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和具體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進貨票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來源以及進貨價格和數量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銷售記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的銷售情況;
7.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其經營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8.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及投訴人付款憑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投訴人在當事人處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9.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68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本局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當事人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綜上,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實行首違不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給予教育如下: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在采購食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采購和銷售;3.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每日檢查,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提前下柜臨期食品。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沒收違法所得7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夿齊雅”芒果干4袋、“豐味日記”冷吃辣子雞丁5袋、“咔滋熊”雞蛋仔蛋糕3盒、“咔滋熊”肉松味蛋糕4盒,不予其他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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