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7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9 16:36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大友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D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中路**國際廣場*樓
經營者:馮**
身份證件號碼:43032119*********9
2025年3月25日,本局通過信函接到投訴舉報稱:其于2025年3月22日在當事人處購買散裝熟芝麻,發現該產品稱重時未去除包裝罐重量。2025年4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會同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工作人員根據該違法行為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未見計量檢定標志,當事人也無法提供該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執法人員現場購買了一罐“良品之戀紅棗片”,并在當事人的見證下將該產品作為樣品委托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工作人員進行零售商品稱重檢測并對該計量器具進行檢定。2025年4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計量器具配備和商品量均不合格。”對當事人涉嫌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在經營需稱重計價的產品時計量稱重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8月15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會同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工作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內容于2025年4月8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由“廈門頂尖電子有限公司”制造、型號為OS2G的“頂尖ACLAS®”電子計重秤上無計量檢定標志,當事人也無法提供該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本局執法人員購買1罐標注重量為0.488斤(即244g)、總價為8.2元的“良品之戀紅棗片”后委托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對該產品進行零售商品稱重檢測并對該計量器具進行檢定。2025年4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報告編號為2025-SWJ0001《零售商品稱重計量檢驗報告》,顯示該商品的實際重量為174.2g,負偏差為69.8g,大于規定的負偏差,且計量器具未檢定,其檢驗結論為:“計量器具配備和商品量均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將《零售商品稱重計量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當日,對于當事人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和銷售的零售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2-4號),要求當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據當事人稱,其于2023年9月購進由“廈門頂尖電子有限公司”制造、型號為OS2G的“頂尖ACLAS®”電子計重秤后,未經強制檢定便置于其食品區域用于稱重使用。
當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從湖南誠欣食品有限公司以2元/個的價格購進了189個品名為“11*10中號水晶打包瓶”的包裝罐,計購貨款378元;以65元/包的價格購進3包(5斤/包)“熟白芝麻”、以225元/箱的價格購進1箱(15斤/件)“紅棗果干片”,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均以16.8元/斤的價格按照散裝稱重的方式進行銷售(銷售名稱分別為熟芝麻和干紅棗圈),其銷售時采用了包裝袋和上述名為“11*10中號水晶打包瓶”的包裝罐兩種盛裝方式,其中在以包裝罐進行銷售時未去皮。至2025年4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時止,當事人共銷售“熟白芝麻”3.52kg,計銷售額116.69元;銷售“紅棗果干片”1.31kg,計銷售額44.16元,因該銷售記錄包含了包裝袋和包裝罐兩種盛裝方式,導致當事人通過包裝罐銷售上述食品的數量無法查實,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對其銷售商品量不合格的食品采取了退款措施,并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證書編號為TXSLM1202507000205的《湘潭縣產品商品檢驗檢測中心檢定證書》復印件。
另查明:當事人近兩年未有因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在經營稱重計價的產品時計量稱重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其經營者馮**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件,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會同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6張、付款記錄截圖、購買憑證以及《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測量設備現場檢定/校準委托單》《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委托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以及購買1罐標注重量為0.488斤(即244g)、總價為8.2元的“良品之戀紅棗片”后委托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對該產品進行零售商品稱重檢測并對該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的事實。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資質。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者馮**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商品的價格、數量以及銷售上述商品的價格、數量。
5.由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報告編號為2025-SWJ0001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檢驗報告》及其《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在經營稱重計價的產品時計量稱重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超過規定的負偏差以及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將該《零售商品稱重計量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2-4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對于當事人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和銷售的零售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本局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3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以包裝罐盛裝的“熟白芝麻”及“紅棗果干片”的全部銷售記錄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誠欣食品調撥單》、供貨商湖南誠欣食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熟白芝麻”“紅棗果干篇”和“11*10中號水晶打包瓶”的價格、數量以及供貨商資質。
9.當事人提供的《商品銷售統計》截圖打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
10.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和證書編號為TXSLM1202507000205的《湘潭縣產品商品檢驗檢測中心檢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其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在經營稱重計價的產品時計量稱重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予以改正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的《退款公告》1份及張貼該《退款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的商品采取退款措施的事實。
12.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湖南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當事人公示信息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近兩年未有因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在經營稱重計價的產品時計量稱重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7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的零售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規定的負偏差,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本辦法附表1、附表2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該表規定的負偏差。”之規定,屬于《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所指的“銷售者銷售的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已改正其違法行為,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應當對當事人“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行為不予處罰,對“銷售的零售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銷售的零售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規定的負偏差的行為作出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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