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7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9 16:36
當事人:湘潭誠易購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K
住所:湘潭縣***鎮**北路西側***號
法定代表人:陳*
身份證件號碼:43020319*********2
本局于2025年5月6日接到投訴舉報,稱當事人銷售的“駿雅®”牌延長線插座的延長線上無3C認證資質;于2025年5月29日接到投訴,稱當事人銷售的充電寶屬于“三無”產品。2025年6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發現上述投訴舉報內容屬實。對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8月15日調查終結。
至2025年6月10日本局核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未經認證的“駿雅®”牌延長線插座(3米)1個、“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5個,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2025年7月9日,本局決定將上述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5年8月8日,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5、12-6號)。2025年8月11日,本局決定解除該強制措施,由當事人將上述未經認證的產品予以銷毀,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4、12-5號),當事人于當日將上述物品全部領取。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0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當事人庫存型號為CY-606MAX2500W的“駿雅®”牌延長線插座(3米)1個,該延長線插座的延長線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庫存“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5個,該磁吸充電寶無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也無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本局于當日將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
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稱其從“阿里巴巴”平臺上商家揭陽市駿雅電器有限公司分兩次以6.96元/個的平均購進價格購進由揭西縣棉湖駿雅五金廠生產的、型號為CY-606MAX2500W的“駿雅®”牌延長線插座(3米)共25個,而后置于其名下所有店鋪以15.8元/個的標價進行銷售,其中分配給當事人5個。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插頭插座及電線加長組件均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產品代碼為0201),但該“駿雅®”牌延長線插座的電線加長組件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書編號分別為2024180201054545和2024180201051953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及由揭西縣棉湖駿雅五金廠出具的《聲明書》上,均未包含上述為CY-606MAX2500W的產品型號,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認證的延長線插座,計貨值金額79元。至2025年6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時止,當事人已通過“美團”平臺銷售上述“駿雅®”牌延長線插座3個(因涉及到平臺優惠券發放和運費補貼,實際銷售價格為15元/個),店內自用1個,庫存1個,本局于當日將該“駿雅®”牌延長線插座依法予以扣押。
當事人以12.21元/個的價格分別于2025年初和2025年5月28日分兩次從湖南和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購進“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其中第一次購進2個,第二次購進5個,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66.6元/個的標價進行銷售。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移動電源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產品代碼為0914),該“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及其外包裝、說明書上均無中文標識,也無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認證的“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的移動電源,計貨值金額466.2元。至2025年6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時止,當事人已通過“美團”平臺銷售上述“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2個(因涉及到平臺優惠券發放和運費補貼,實際銷售價格分別為57.54元/個和57.24元/個),庫存5個,本局于當日將該移動電源依法予以扣押。對于當事人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移動電源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其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2-6號)。
當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未經認證的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從平臺后臺數據查詢到消費者的信息,通過微信將上述移動電源和延長線插座的貨款全部退給消費者,但其中有一筆15元的退款消費者未接收。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共計貨值金額545.2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8.04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0日對當事人住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10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以及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延長線插座和移動電源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5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陳*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的進貨來源、價格、數量以及銷售上述產品的價格、數量。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4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上述“BatteryPark”Magnetic磁吸充電寶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5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上述“駿雅®”牌延長線插座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5、12-6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將上述強制措施的期限延長至2025年8月8日并將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4、12-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當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領取被扣押的全部物品的財務清單各1份,證明本局將扣押行政強制措施解除并將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及當事人將上述物品領取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2-6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對于當事人銷售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移動電源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已責令其改正的事實。
9.《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7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上述延長線插座和移動電源的全部進貨憑證、銷售上述產品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其通過“阿里巴巴”平臺上商家揭陽市駿雅電器有限公司購進上述延長線插座的交易記錄截圖打印件、揭西縣棉湖駿雅五金廠的《營業執照》復制件,以及證書編號分別為2024180201054545和2024180201051953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及由揭西縣棉湖駿雅五金廠出具的《聲明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延長線插座的價格、數量以及該產品未經過強制認證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的其通過“美團”平臺銷售上述延長線插座的交易記錄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該產品的標價、數量。
12.當事人提供的湖南和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諾供應鏈配送中心出庫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移動電源的價格、數量及其供貨方資質。
13.當事人提供的其通過“美團”平臺銷售上述移動電源的交易記錄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該產品的標價、數量。
14.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上述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15.當事人提供的其通過微信將銷售上述產品的貨款退給消費者的截圖打印件5份,證明當事人將其銷售的貨款退給消費者以及其中有一筆15元的退款消費者未接收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73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敝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小,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向消費者退還了貨款,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敝幎,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8.04元;
2.處罰款545.2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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