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6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8 09:05
當事人:湘潭縣排頭鄉回龍橋村佳怡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N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縣**鄉***村
經營者:歐陽*
身份證件號碼:43032119************5
2025年7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投訴人所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另發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當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7-13號),對上述食品和化妝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案件于2025年8月28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7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品名:茶π果味茶飲料(蜜桃烏龍茶);凈含量:500ml;生產日期:20241016;保質期:9個月;委托商: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葛衙莊181號;生產商:農夫山泉貴州梵凈山飲用水有限公司;地址:貴州省銅仁市江口縣太平鎮岑洞坪,共1瓶。另發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品名:群美™多效美膚沐浴露;凈含量:13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50222;生產許可證號:XK16-1085059;衛生許可證:(2000)衛妝準字06-xk-034號;制造商:上海秦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區化工路300號,共1瓶。
2025年7月21日,當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截至2025年7月28日,未成功召回上述食品和化妝品,本局也未接到相關市場投訴和舉報。
2025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9號),要求當事人五日內向本局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化妝品供貨者資質、進貨票據及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及進貨票據,未能提供上述化妝品的供貨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及進貨票據。
2025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7-14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1月從湖南斤斤有味貿易有限公司以3.8元/瓶的價格購進15瓶茶π果味茶飲料,以5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2025年7月21日共銷售14瓶;當事人于2023年11月從梁盛處以9元/瓶的價格購進2瓶群美TM多效美膚沐浴露,以16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2025年7月21日共銷售1瓶。因當事人未納稅,且未能提供銷售憑證,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共計5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貨值金額共計16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8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將經營場所內所有化妝品進行下架處理,不再從事化妝品經營,對其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問題進行整改。
2025年8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7-13號),依法對上述涉案物品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當日,當事人主動申請銷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在本局執法人員和見證人花石鎮新加村村民王建美的監督下,當事人主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了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的事實;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1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位置、數量等情況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來源、時間、購進數量、價格及銷售數量、價格等情況的事實;
4.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7-13號)、《財物清單》(17-13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涉案食品和化妝品依法進行扣押的事實;
5.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9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五日內提供涉案食品供貨商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化妝品供貨者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的事實;
6.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7-14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事實;
7.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7-13號)、《財物清單》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因扣押期限屆滿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8.當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供貨商營業執照及進貨單復印件各1份,執法人員取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如實陳述涉案食品供貨來源及其未被行政處罰過的事實;
9.本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不再從事化妝品經營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整改報告和召回公告各1份及召回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等情況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申請銷毀報告1份、涉案物品物理記錄1份及銷毀照片2張,證明在執法人員和見證人的見證下,當事人主動銷毀解除扣押的食品、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8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上述證據全部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9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56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銷售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證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因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經當事人確認,系首次違法。經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綜上,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及時采取召回措施,下架所有化妝品,積極整改,參照《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七條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主動采取召回措施,且涉案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參照《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二)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賠付等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第九條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三)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作出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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