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6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8 09:05
當事人:湘潭縣花石鎮好又多生活市集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N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葛*
居民身份證件號碼:43038119**********8
2025年8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投訴人所述過期產品,另發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當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7-17號),對上述化妝品和產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案件于2025年9月8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8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投訴人所述失效的產品:品名:喜歡檸®利紫起泡膠;規格:約67*65mm;生產日期:2023/10/23;保質期:18個月;生產商:義烏市旭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義烏市義亭工業區,共2瓶。另發現有如下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品名:舒蕾®山茶花滋養去屑洗發露;凈含量:400ml;化妝品生產許可證:鄂妝202000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2;委托方:舒蕾個人護理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贛江新區直管區中醫藥科創城新祺周欣東楊路8號-39棟二樓;被委托方:舒顏日化(武漢)有限公司;地址:武漢市蔡甸區沌口小區東風大道512號拜爾斯道夫工業園,共3瓶。
2025年8月6日,當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截至2025年8月20日,未成功召回上述物品,本局也未接到相關市場投訴和舉報。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從寧鄉周素素百貨店以19元/瓶的價格購進6瓶舒蕾®山茶花滋養去屑洗發露,以35.8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于2024年8月21日從進賢縣文港志偉筆莊以1.8元/瓶的價格購進12瓶喜歡檸®利紫起泡膠,以3.95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自超過保質期之日起至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對外銷售1瓶喜歡檸®利紫起泡膠,舒蕾®山茶花滋養去屑洗發露未有超過使用期限后的銷售記錄。因此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貨值金額共計107.4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1.85元,違法所得計2.15元。
2025年9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7-17號),依法對上述涉案物品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當日,當事人主動申請銷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在本局執法人員和見證人花石鎮新加村村委會成員陳**的監督下,當事人主動對涉案物品進行了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經營者授權委托代理人行使相關權限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8張,證明涉案物品擺放位置、數量等情況的事實;
4.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涉案物品的來源、購進時間、購進數量、價格及銷售價格等情況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涉案化妝品供貨商資質、產品檢測報告、進貨票據、銷售記錄、備案信息查詢截圖各1份,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銷售記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6.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7-17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涉案產品和化妝品依法進行扣押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7-17號)、《財物清單》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因扣押期限屆滿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整改報告1份及整改照片1張、召回公告1份及召回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等情況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申請銷毀報告1份、涉案物品物理記錄1份及銷毀照片2張,證明在執法人員和見證人的見證下,當事人主動銷毀解除扣押的食品、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9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上述證據全部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9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54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對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且能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整改,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主動采取召回措施,且涉案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參照《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二)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賠付等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第九條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三)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15元;
2.對銷售失效的產品行為處罰款6.85元;
3.對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行為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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