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5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8 09:04
當事人:湘潭縣茶恩寺鎮三惠購物廣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D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賓**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X
2025年8月5日,本局全國12315平臺收到投訴單稱劉某于2025年8月4日在湘潭縣茶恩寺鎮三惠購物廣場購得過期蒂花之秀亮澤補水保濕啫喱膏1瓶。2025年8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就投訴事項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日化用品貨架發現超過使用期限的被投訴化妝品,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14-6號),依法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后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9月11日調查終結。
2025年8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茶恩寺鎮三惠購物廣場進行投訴事項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貨架上發現超過使用期限的被投訴化妝品:名稱:蒂花之秀®亮澤·補水·保濕八植精華調養啫喱膏、凈含量:220g、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粵妝20160148、生產批號:AWHMR、限期使用日期:2025625、數量共四瓶。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產品供應商《營業執照》及所簽訂的《聯營協議書》的復印件;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從當事人收銀系統“思迅商云X后臺管理系統”內調取了上述產品的“銷售報表”和“商品檔案”。
經查明,當事人為涵蓋生鮮食品、家電服裝、家居五金等產品,經營面積超一千平方米的綜合型賣場,其與涉案產品供貨商寧鄉縣夏鐸鋪鎮***日用品店簽訂《聯營協議書》,按銷售額比例進行返點,當事人未記錄涉案產品購進價格、數量,涉案產品銷售價格為26.8元/瓶,過期后僅售出1瓶給投訴人劉某,當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已將投訴人劉某購物款全額退還。
2025年8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12號),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涉案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及納稅憑證。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
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貨值金額為134元,未涉稅。因當事人已將投訴人劉某購物款全額退還,無違法所得。
2025年8月28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對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23號),責令其立即改正。
2025年8月28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申請報告》1份,申請自行銷毀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4-6號),依法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予以解除扣押,在執法人員的監督及湘潭縣天龍信息服務部投資人的見證下,當事人主動對解除扣押后的化妝品進行銷毀。
2025年9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現場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被抽查化妝品的進貨憑證、檢驗報告、供貨商湖南康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被抽查化妝品的“思迅商云X后臺管理系統”《采購收貨單》截屏打印件各1份;并現場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及退還投訴人劉某購物款小票復印件各1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賓**及委托代理人賓彩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者身份和授權委托關系;
2.2025年8月12日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7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及發現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3.2025年8月28日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銷售價格、數量,以及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未提供檢驗合格證明的事實;
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14-6號)文書、《財物清單》(強措〔2025〕14-6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5.《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12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23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按《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事實;
7.《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4-6號)文書、《財物清單》(解強〔2025〕14-6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解除扣押的事實。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聯營商《營業執照》及《聯營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本局執法人員從當事人“思迅商云X后臺管理系統”調取的“銷售報表”“商品檔案”“單號為16202508040200購物小票”截屏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與供貨商的合作關系和涉案產品進銷貨情況。
9.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申請報告》1份,本局執法人員見證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照片2張、《涉案物品處理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10.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5張;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被抽查化妝品的進貨憑證、檢驗報告、供貨商湖南康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被抽查化妝品的“思迅商云X后臺管理系統”《采購收貨單》截屏打印件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復查時當事人按《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11.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退還投訴人劉某購物款小票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已全額退還投訴人購買涉案產品款項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9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77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未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進行整改(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025年8月28日,主動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銷毀的措施,努力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對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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