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5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5 17:25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浩宇便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N
住址:湘潭縣***鎮**路***苑*棟***號
經營者: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0319**********7
2025年4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通過信函接到投訴舉報稱其于2025年4月2日,在當事人處購買到了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26日,保質期9個月,至2025年2月26日過期的“爆醬素脆肚(香辣味)”。2025年4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未發現涉案產品和其他過期食品,經過對投訴人提供的購買視頻進行審查,并將投訴人提供的付款記錄、涉案產品照片、拍攝的視頻等證據交由當事人觀看確認,經當事人確認投訴內容屬實。同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7月25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15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未發現投訴所稱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26日,保質期9個月,至2025年2月26日過期的“爆醬素脆肚(香辣味)”,也未發現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經過對投訴人提供的購買視頻進行審查,發現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爆醬素脆肚(香辣味)”。2025年7月24日,當事人觀看視頻確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實。
當事人于2024年4月1日從湘潭市***食品有限公司以0.7元每包的價格購進了上述產品20包,共計花費14元,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1元每包的價格進行銷售。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于2025年4月2日銷售給投訴人1包。因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該食品的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等材料,無法確認已售19包是否在超過保質期之后銷售。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貨值金額為1元,獲違法所得0.3元。
當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同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尚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的報告。
另查明: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2025年4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因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接受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的委托人吳富連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吳富連的《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當事人提供的收款記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來源、地點、數量、價格等的事實。
4.投訴人提供的《投訴舉報信》一份,“爆醬素脆肚(香辣味)”的付款記錄、商品照片、視頻證據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爆醬素脆肚(香辣味)”進貨單據一份,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購進情況,以及供貨商的相關資質。
6.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10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9.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各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10.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查詢的湘潭縣易俗河鎮浩宇便利店于2020年12月15日因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接受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一份。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7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6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為食品經營戶且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小,違法情節輕微,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本局亦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的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序號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和說明中的第2點“同一生產經營主體兩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視為初次違法。”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3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內容如下:
1.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保存相關憑證;2.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內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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