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7
當事人:湖南墻瓷美涂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6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5
聯系方式:136*******1
2025年7月29日,本局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32號)稱: 省局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單中,湖南墻瓷美涂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規格型號為“20±1kg/袋C1”、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陶瓷磚膠粘劑)”的產品,熱老化后拉伸粘結強度、凍融循環后拉伸粘結強度項目不符合 JC/T T 547-2017《陶瓷磚膠粘劑》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要求本局按程序查處違法行為。為查清事實,本局于8月1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2025年9月10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5年5月12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湖南墻瓷美涂料有限公司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被抽查的產品為規格型號為“20±1kg/袋C1”、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的陶瓷磚膠粘劑,生產日期為2025年4月17日,抽樣基數為2噸,抽樣數量為2袋(檢樣1袋、備樣1袋),檢樣1袋由當事人自愿無償提供。2025年6月27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了《檢驗報告》(No:J2025-02- J400916),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熱老化后拉伸粘結強度、凍融循環后拉伸粘結強度項目不符合 JC/T T 547-2017《陶瓷磚膠粘劑》標準,依據《2025年湖南省墻面或地面用裝飾裝修涂抹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HNCCXZ029-2025,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8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No:J2025-02-J400916)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42955)送達當事人,同時,對當事人的成品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存放有2025年4月17日生產的上述批次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1袋,為抽樣備樣,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查封。2025年8月28日,本局決定將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5年9月29日。
另查明: 當事人于2021年1月生產的墻瓷美瓷磚膠(陶瓷磚膠粘劑)符合 JC/T T 547-2017《陶瓷磚膠粘劑》標準要求。 2025年4月17日,當事人調整配方,生產規格型號為“20±1kg/袋C1”、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陶瓷磚膠粘劑)”的產品100袋,計2噸。生產成本為450元/噸,計9元/袋。銷售價格為10元/袋,計500元/噸。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后,當事人將上述產品抽檢備樣保存在公司倉庫、3袋用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自己家中,剩余的95袋全部銷售給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月映村七沖組村民,收取貨款950元。至2025年8月5日,當事人召回上述不合格產品時,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家中及購買者都已將上述不合格產品使用完畢,現未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當事人上述行為:貨值為1000元,違法所得9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住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照片7張,證明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3.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4.當事人涉案產品相關的《湖南墻瓷美涂料有限公司2025年4月生產計劃》、銷售單據《送貨單》(編號3067344)及當事人客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生產數量、生產成本、案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的事實;
5.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42955)和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J2025-02-J400916)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8-2號)附《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規格型號為“20±1 kg/袋C1”、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陶瓷磚膠粘劑)”的不合格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8-2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生產銷售的規格型號為“20±1kg/袋C1”、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陶瓷磚膠粘劑)”的不合格產品采取延長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8.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第1519頁和抽檢人員資質證書、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25年第1批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檢測機構的合法性;
9.HNCCXZ029-2025《2025年湖南省墻面或地面用裝飾裝修涂抹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 JC/T T 547-2017《陶瓷磚膠粘劑》相關頁面一份,證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10.當事人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有關產品不能召回的《證明》;當事人客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對當事人客戶進行調查所作的《詢問筆錄》、交易單據《送貨單》(編號3067344)以及調查拍攝的照片兩張;在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家中進行調查拍攝的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召回情況及無法召回的原因;
11.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湘檢:J2021-W30518)一份;證明當事人2021年生產的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的陶瓷磚膠粘劑是合格的,當事人應當按照2021年的配方生產陶瓷磚膠粘劑。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9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5年9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52號),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所指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上述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6 個月,雖上述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且使用完畢,以致無法召回,但社會影響較小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適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二、違法行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6 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者已銷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1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95元;
3.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規格型號為“20±1kg/袋C1”、產品名稱為“墻瓷美瓷磚膠”陶瓷磚膠粘劑1袋。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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