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6
當事人:湘潭通達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0**********B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以西**路以北****城*棟***法定代表人:吳**
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319*********3
聯系電話:138*******7
2024年8月20日,本局到當事人開展物業服務的潤玉新城物業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公示的部分項目的收費標準超過湘潭市發改局《關于規范我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潭發改價調〔2021〕368號)的文件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經分管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8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于2025年7月21日調查終結,沒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024年8月20日,本局到當事人開展物業服務的潤玉新城物業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物業收費公示的裝修出入證費15元/人/證*4證、拆墻垃圾費按60元/平方米收費。經查,2022—2024年當事人裝修出入證費實際按15元/人/證*4證收費,根據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我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潭發改價調〔2021〕368號)附件3“湘潭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物業服務項目及收費指導價格標準”的規定,裝修出入證工本費收費標準5元每證,經查實,2022—2024年當事人在潤玉新城小區業主申請裝修時,裝修出入證以15元每證、每戶按四證(泥、木、水電、油漆)的數量發放,每戶共收取60元的費用,當事人收取464戶業主裝修出入證費用27840元,按5元每證標準,超標準收費18560元。2022年—2024年當事人拆墻垃圾費在實際收取時按雙方協商價格進行收費,收費標準不一,2022—2024年共有80戶收費標準超過40元每平方。根據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我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潭發改價調〔2021〕368號)附件3“湘潭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物業服務項目及收費指導價格標準”的規定,按實際拆除墻體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不超過40元(含建筑垃圾處理費),2022—2024年共收有80戶拆墻垃圾費收費標準超過40元每平方,超標準收費8071元。以上兩項違法所得共計26631元。
另查明,當事人物業收費未到縣發改局進行備案,2024年8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4〕18-4號),責令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到縣發改局進行備案。2024年10月11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湘潭縣發展和改革局制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函。
2025年1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退款通知書》(潭縣市監責退字〔2024〕18-4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將多收的價款35466元退還給業主。當事人2025年3月20日向本局提交的退費材料顯示,當事人接到本局退款通知書后,采取公示告知、微信轉賬、抵扣下一年度部分物業服務費等措施進行清退,將26631元業主多付款清退到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3張,證明本局到當事人處進行現場檢查及現場收費公示情況的事實;
3.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到縣發改局進行收費備案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吳**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超標準取裝修出入證費、拆墻垃圾費材料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2022年—2024年潤玉新城收費明細表及收費憑證,證明當事人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取裝修出入證費和拆墻垃圾費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24〕18-2號、潭縣市監限提字〔2025〕18-1號)及送達回證兩份,證明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超標準取裝修出入證費、拆墻垃圾費材料以及清退多收價款證據材料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湘潭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潤玉新城小區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業收費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的函》,證明當事人對未按規定進行物業收費備案的行為進行改正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退款通知書》(潭縣市監責退字〔2025〕18-1號)及送達回證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限期內對超標準收取裝修出入證費、拆墻垃圾費進行清退的事實;
9.當事人費用清退公示、費用清退說明、清退憑證,證明當事人進行清退費用的事實;
10.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我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潭發改價調〔2021〕368號),證明裝修出入證和拆墻費收費標準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經本局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當事人超出政府指導價標準收取裝修出入證費和拆墻垃圾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所指的“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行為”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進行費用清退,采取措施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五)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行為;”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26631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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