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6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杰少萬豪名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E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中路**號
經營者:楊*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聯系電話:151*****5
2025年8月12日,本局接到潭市產監抽函〔2025〕35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稱在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由溫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為不合格產品。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8月12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9月8日調查終結。
2025年7月1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金質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由溫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摩托車乘員頭盔進行抽樣檢驗。山東金質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出具了報告編號:JZV20250705019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該樣品按GB811-2022標準檢驗,所檢項目中護目鏡可見光透過率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7月23日將上述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的要求。
現查明:當事人從他處以15元/頂的價格購進由溫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摩托車乘員頭盔15頂(采購的該頭盔無護目鏡),同時向供貨商索要護目鏡15塊,當事人將護目鏡和頭盔自行組裝后用于在銷售電動自行車時作為贈品使用。至2025年8月13日檢查時止,上述頭盔及護目鏡1頂用于抽樣檢驗外,其余14頂已全部贈送完畢。
當事人銷售上述頭盔貨值共計225元。2025年8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2025〕8-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交采購和銷售、贈送上述頭盔等相關材料,但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交,致使無法計算當事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楊萍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8月13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實。
3.對當事人楊萍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的事實。
4.《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35號),證明案件的來源。
5.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授權委托書、山東金質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各一份,證明山東金質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檢測的事實以及山東金質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的檢驗檢測資質。
6.報告編號:JZV20250705019《湘潭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報告編號:A2240480420162C的《檢驗報告》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抽檢的情況以及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4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滑板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指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225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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