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6
當事人:湖南沃地生態肥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G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楊**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5月23日,收到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電話通知,要求本局核查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當事人與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委托生產關系即購進標注有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的包裝袋從事復合肥料生產。2025年5月23日,經核查該舉報屬實,當事人該行為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為查清事實,于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2025年8月22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為豐富零售門店的產品種類,獲取更好的市場銷售,未經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可,于2025年2月10日購進標注有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的型號為“18-10-12、總養分≥42%”的復合肥料包裝袋2000個;于2025年2月20日購進標注有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的型號為“15-15-15、總養分≥45%”的復合肥料包裝袋和“型號為21-6-15、總養分≥40%”的復合肥料包裝袋各2000個,用于包裝其生產的復合肥料。
另查明:當事人使用上述包裝袋分別于2025年2月12日、2025年4月9日和2025年4月29日,以1912元/噸的單位成本生產規格型號為18-10-12、總養分≥42%、25kg/袋的復合肥料共40噸,以1970元/噸的價格對外銷售35.5噸,另外4.5噸以195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湘潭縣**供銷惠農服務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以2206元/噸的成本生產規格型號為15-15-15、總養分≥45%、25kg/袋的復合肥料13噸,以2250元/噸的價格對外銷售;2025年3月9日以2097元/噸的成本生產規格型號為21-6-15、總養分≥40%、25kg/袋的復合肥料18噸,以2140元/噸的價格對外銷售。至5月23日本局檢查現場時止,上述復合肥料均已銷售完畢,無庫存。當事人生產冒用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名、廠址的上述復合肥料貨值金額共計146480元,獲違法所得3576元。
還查明,當事人2025年5月15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標注有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的復合肥料的客戶下發了《產品召回通知》,召回上述復合肥料。因產品均已銷售且全部使用完畢,上述復合肥料無法召回。當事人已主動銷毀剩余的標注有“德中潤華”字樣的包裝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權限以及被委托人的個人情況。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一十九張,證明當事人生產復合肥料標注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名、廠址及進行整改的事實。
4.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復合肥料冒用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名、廠址的事實以及生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復合肥料的數量、價格等事實。
5.當事人的包裝袋入庫單復印件二張、包裝袋出庫單復印件
五張,證明當事人采購、使用標注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名、廠址的復合肥料包裝袋的事實。
6.當事人的生產計劃單復印件7張、成品入庫單復印件5張、發貨單復印件7張,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復合肥料的數量、價格等事實。
7.當事人發布的《產品召回通知》復印件一份以及《回函》復印件五份及本局調查當事人銷售客戶取得的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復合肥料的事實以及產品召回的情況。
8.當事人生產(18-10-12、總養分≥42%、25kg/袋)、(15-15-15、總養分≥45%、25kg/袋)和(21-6-15、總養分≥40%、25kg/袋)三個產品的生產配方以及成本表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復合肥料的成本價格。
9.《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查〔2025〕8-2號)一份、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對<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查〔2025〕8-2號)的復函》及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于漣源市春樂農農資店復合肥料省級監督抽查情況說明》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事實。
10.湖南省《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2403814)復印件一份,山東德中潤華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的《情況說明》二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8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2025年8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44號),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所指的生產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違法生產的產品雖全部對外銷售,但銷售后當事人積極整改消除社會影響,現已使用完畢、已無需召回,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五、違法行為: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不會讓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產生誤解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或者已銷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少于產品貨值金額0.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439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357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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