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5
當事人:湘潭縣河口鎮劍美興金屬加工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9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盧**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1
2025年7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河口鎮劍美興金屬加工廠進行特種設備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內1輛由朱**駕駛的叉車未系安全帶在叉運彈簧網,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8月19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5年7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河口鎮劍美興金屬加工廠進行特種設備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內1輛由朱**駕駛的叉車(設備種類: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設備品種:叉車;使用單位:湘潭縣河口鎮劍美興金屬加工廠;單位內編號:00001;設備代碼:51104303212025045701;登記機關: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機構: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登記證編號:車11湘C03326(25);下次檢驗日期:2027年6月)未佩戴安全帶在叉運彈簧網。
另查明:朱**從2022年開始從事叉車作業,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證件編號:43052220*********8,發證機關: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效期自2022年7月至2026年6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81-20225.1.4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在本單位貫徹實施。安全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4)“行駛和作業時佩戴安全帶(如果有)”。
2025年7月22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16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25年7月28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朱**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朱**進行調查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叉車首次檢驗報告》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內使用的叉車是經檢驗合格的事實;
6.本局執法人員拍攝的叉車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內的叉車配備安全帶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朱**《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和《居民身份證》各1份,證明朱**在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持證上崗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16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的行為;
9.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立即進行整改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43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之規定,屬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指的“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的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違法行為輕微,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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