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3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9 11:25
當事人:湘潭韶糧米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39*******Y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韓*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8219*********3
聯系電話:1822******7
2025年5月14日,本局收到由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2025-4-7”生產的19.5公斤/袋的“南國香米”,經被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經檢驗,碎米(小碎米)項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本局2025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8月12日調查終結。
在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2025-4-7”生產的19.5公斤/袋“南國香米”被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經檢驗,碎米(小碎米)項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2025年5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編號:A2025-05-J204244《檢驗報告》,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
經查,涉案產品包裝上標注質量等級為一級,一級標準碎米(小碎米)指標值為≤1.0%。經檢驗,碎米(小碎米)實測值為1.7%。當事人2025年4月7日共生產涉案產品12袋,每袋19.5公斤,以80元/袋的價格共銷售了12袋。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就涉案批次產品發出了召回公告。至案件調查終結日,當事人未召回涉案批次產品。當事人涉案批次產品總貨值960元,每袋成本價73元,獲違法所得84元。另查明,當事人未嚴格按照生產控制流程要求,未切實做到涉案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的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12張,證明本局就當事人因生產涉案產品被監督抽檢不合格一事予以現場核查,在現場并沒有發現有涉案批次產品的事實;
3.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就其生產的該批次涉案產品被監督抽檢不合格一事委托被委托人接受詢問,提交相關文書,簽署的相關文書證據合法有效的相關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被授權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批次生產的數量、銷售情況及涉案批次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相關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生產控制流程不實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7日生產記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數量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銷售記錄和關鍵控制點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涉案批次產品銷售數量及產品生產控制流程應當注意的相關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自查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認真查找問題及時整改的相關事實;
10.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以及工作人員工作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抽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的合法有效;
11.本局送達的編號為A2025-05-J204244《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的小碎米含量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的標準要求及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和申請復檢的權利的事實;
12.當事人提供的其委托致微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2025.6.24日生產的涉案同類產品,依據GB/T1354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符合GB/T1354《大米》標準要求的編號:25050815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完成整改的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8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14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所指的“以次充好”的行為,當事人未嚴格按照生產控制流程要求,未切實做到涉案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項所指的“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生產經營控制要求”的行為。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根據本案調查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84元;
3.處罰款72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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