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3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9 11:25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麥妍手工吐司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P
住所:湘潭縣***鎮**路***畔*棟*單元**號
經營者: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0219*********2
2025年7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湘潭縣易俗河鎮麥妍手工吐司店在抖音平臺賬號發布短視頻中標有“麥妍必吃榜單推薦,全麥吐司,低脂低糖、減重首選”等內容,其行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同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并指定王磊、趙瑛辦理此案。立案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收集了相關書式材料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于2025年8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為了提高店鋪銷量,當事人于2024年12月6日在抖音平臺賬號發布短視頻中標有“麥妍必吃榜單推薦,全麥吐司,低脂低糖、減重首選”等宣傳內容。
經查實,當事人涉案產品為現場制銷,名稱:全麥吐司;主要成分:全麥粉、純牛奶、雞蛋;保質期:常溫3天(25℃)冷凍15天(零下5-18℃);生產日期:2025年7月15日。并無網店上宣傳的“減重首選”作用,其目的是利用該信息進行宣傳來提高店鋪的知名度從而達到吸引客流量的效果。當事人也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及產品“測試報告”。
另查明,當事人的抖音店鋪賬號和團購項目是2024年4月5日,在天貓網上找了家名叫“南縣一方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花費了1000元制作的模塊及服務費,通過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圖片設計的網店,用于互聯網上對相關產品進行宣傳,自涉案產品在網店上架至執法人員立案為止,當事人通過抖音平臺店鋪以25.9元/單,銷售了400+單,該視頻閱讀量:1041人次。
2025年7月1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5〕23-17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修改了對上述項目的廣告宣傳內容。
2025年7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3-7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對產品宣傳內容的相關證明資料以及發布廣告后的上述產品銷售臺賬、從事該項目成本等相關材料,當事人提供網店構建模塊及服務費用1000元。因當事人未提供各項成本,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廣告全部費用1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在網店銷售涉案產品時發布了““麥妍必吃榜單推薦,全麥吐司,低脂低糖、減重首選”等”廣告用語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經營者劉**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來源、費用、目的的事實;
4.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的店鋪網站設計模板購買憑證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的來源以及費用的事實;
5.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網店改正圖片1份,證明當事人已刪除該視頻的事實。
6.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5〕23-17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在網店上立即刪除了內容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3-7號),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8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8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14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布“麥妍必吃榜單推薦,全麥吐司,低脂低糖、減重首選”的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指出后,立即改正,考慮涉案產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在網店公示道歉信息。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款3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