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3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9 11:25
當事人:湖南凱廚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B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產業園**棟*單元**號
法定代表人:廖**
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219*******2
聯系電話:138*******2
2025年4月11日,本局接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18號),函稱:在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所生產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經抽查檢驗不合格。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4月11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2025年8月11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4年7月16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分析測試中心有限公司對長沙合富廚具貿易商行銷售的當事人所生產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進行抽樣檢驗,湖南省分析測試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檢驗報告》(報告編號:FX24RNJ0579),其檢驗結論為:“經檢驗,通用結構和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要求,依據《2024年長沙市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25年4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當事人根據長沙合富廚具貿易商行的需求,以單位成本1980.5元/臺生產型號為SZCT36-B1/2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1臺,于2024年7月15日以單價2180元/臺對其銷售。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燃氣炒菜灶貨值金額共計2180元,獲違法所得199.5元。
另查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等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號)明確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認證目錄的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過CCC認證并標注CCC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2025年7月26日,本局對當事人整改工作進行復查,當事人已停止型號為SZCT36-B1/2的燃氣炒菜灶的生產,其所生產、銷售的商用燃氣炒菜灶均已通過CCC認證并于2025年7月25日獲取了《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證書編號:2025012404797705),當事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25日沒有銷售任何燃氣燃燒器具。至2025年8月11日,當事人已完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燃氣炒菜灶的整改工作。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兩份以及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八張,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復印件五份及現場調取的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25日《凱廚牌商品銷售明細表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事實。
3.對當事人的負責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規格型號為SZCT36-B1/2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的事實。
4.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型號為SZCT36-B1/2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成本核算單據及銷售出貨單各一張,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產品的成本、價格以及銷售的去向、價格。
5.《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18號)一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6.《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通報產品質量抽檢結果的函》(長市監產商抽交〔2025〕05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長沙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FX24RNJ0579)及《送達回證》《檢驗報告》(報告編號:FX24RNJ0579)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燃氣炒菜灶被抽檢的情況以及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規格型號為SZCT36-B1/2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查〔2025〕8-1號)及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的長沙合富廚具貿易商行購進被抽檢燃氣炒菜灶的進貨單據,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規格型號為SZCT36-B1/2的凱廚牌燃氣炒菜灶的事實。
8.《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4年第1批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的通知》、湖南省分析測試中心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相關資料各一份,證明檢驗檢測機構的合法性。
9.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報告》《淘汰產品處理報告》和當事人2025年7月25日所獲取的商用燃氣灶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已完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整改的事實。
10.《2024年長沙市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一份,證明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8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5年8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41號),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彼傅摹吧a、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218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99.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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