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3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1 16:17
當事人:湘潭縣烏石鎮四紅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M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周**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19********8
聯系電話:1397******6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線索,稱湘潭縣烏石鎮四紅商店有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請求處置。當日,本局執法人員會同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在現場發現有20瓶生產批號為20170515的“小糊涂仙”酒,經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辨認,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將當事人處的20瓶“小糊涂仙”酒予以扣押。同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
經查,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線索,稱當事人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當日,本局執法人員會同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在現場發現有20瓶生產批號為20170515;生產日期20170718的“小糊涂仙”酒,經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辨認,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本局依法對上述白酒進行扣押,并對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號)。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25〕1-5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另查明,2025年4月,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照以及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以98元/瓶的價格,從一不知姓名的送貨員處購進了20瓶生產日期:20170718;生產批號:20170715的“小糊涂仙”酒置于經營場所對外進行銷售,至案發日止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涉案的“
®”酒商品外包裝上印制標注的“
®”注冊商標標識與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的“
®”注冊商標標識相同。2025年6月24日,本局委托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的20瓶“小糊涂仙”酒進行辨認,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產品鑒定證明》(NO.0001434),鑒定結論:“上述產品非我公司生產,屬于侵犯我司小糊涂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同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辨認結果告知書》(潭縣市監辯結〔2025〕1-1號),當事人對辨認結果沒有異議和意見,且不申請再次辨認。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25〕1-5號),要求當事人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能提供,因此涉案物品按商標權利人的市場建議零售價198元/瓶計算,貨值為3960元,本局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3960元。
經核實,“
®”標識于1999年4月7日被廣州珠江云峰酒業有限公司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成為第1262087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白酒;果酒(含酒精);黃酒;葡萄酒(商品截止)有效期至2009年4月6日。2017年5月20,該商標受讓給貴州小糊涂仙酒業有限公司,2021年6月16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經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續展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
®”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七張,證明當事人處經營的“小糊涂仙”酒擺放的位置、數量和該酒的批號、生產日期、規格型號的相關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未查驗白酒供貨者的許可證照以及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從不知名業務員處購進白酒以及該酒的購進價格的相關事實;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權的白酒進行查封的事實;
5.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證明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的相關事實;
6.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辨認結果告知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20瓶批號為20170715,生產日期:20170718規格型號為:52%vol500ml的“小糊涂仙”酒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事實;
7.商標權利人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證明“
”系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和商標權利人的主體資格情況;
8.鑒定人韋銜安、吳波的《居民身份證》打印件一份,商標權利人授權吳波的《授權證明》打印件一份、《辨認意見書》各一份,證明授權的事項以及授權的權限、時限以及當事人經營的20瓶批號為20170715,生產日期:20170718規格型號為:52%vol500ml的“小糊涂仙”酒經辨認,系侵犯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事實;
9.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系列產品價目表》一份,證明小糊涂仙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52%vol500ml的“小糊涂仙”酒的建議零售價為198元/瓶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7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字〔2025〕13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該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小糊涂仙”酒至案發日止尚未銷售,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章第一節“三、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裁量基準】2.從輕情形: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或者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較小或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立即停止侵犯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處少于7.5萬元的罰款”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20瓶批號為20170715,生產日期:20170718規格型號為:52%vol500ml的帶有“
®”標識的小糊涂仙酒;
2.處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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