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2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1 16:16
當事人:湘潭縣楊嘉橋鎮少云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U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湯**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4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件稱:其于2025年6月13日在湘潭縣楊嘉橋鎮少云商店購買到了生產日期為2024年4月14日、保質期為12個月的4包“都市客”醬芯陳皮糖,購買價格為1元/包,2025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以及發現投訴所稱的食品和貨架上擺放的超過有效期限的化妝品,發現投訴內容屬實。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超過有效期限的化妝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14)本局于2025年6月17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7月21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經營場所內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至2025年5月21日超出有效期,另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架上有郯城縣都市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都市客醬芯陳皮糖、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11337132200352.凈含量24克/包;總計:2包;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2024/04/14日;購進價格為0.7元/包,銷售價格為1元/包
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①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拉芳清爽保濕活性營養啫喱水;粵妝:20160263;凈含量140毫升/瓶;購進價格為7元/瓶,銷售價格為8元/瓶;總計:5瓶;限用日期20240917;②福建夢嬌蘭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浣熊兒童水晶牙膏;閩妝:20160005;凈含量40克/支;總計1支;限用期限:20250528;購進價格為3.2元/支,銷售價格為4元/支。
2025年6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14號),要求當事人提供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供貨商主體資格證明、銷售的金額、盈利、納稅憑證。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6元,當事人未提供銷售憑證,違法所得為1.2元。
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44元,當事人未提供銷售憑證,以致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6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14號),責令當事人按要求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證明及辦理食品許可證延期。2025年6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員整改情況進行了抽查,當事人提供了新辦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及供貨商的相關資質和進貨憑證。
2025年6月20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經營的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本局尚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超過有效期限的化妝品形成危害的報告及有關材料。同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另查明: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2025年6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并未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兩份,拍攝的照片11張,證明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及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數量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及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名稱、地點、數量等的事實。
4.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14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5.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14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14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嚴格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涉案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及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10.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湖南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當事人公示信息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此前并未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3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
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其經營的化妝品貨值較小且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以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對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責令改正期間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市場監管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二項: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5項適用條件(1.初次違法;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一個月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改正;4.實際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5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食品經營戶系初次違法、違法貨值金額小且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本局亦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及有關材料,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市場監管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五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的6項適用條件(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元;
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都市客”醬芯陳皮糖2包(生產日期2024/04/14)。
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2.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內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避免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拉芳”清爽保濕活性營養啫喱水5瓶(限用日期20240917)、“小浣熊”兒童水晶牙膏1支(限用日期20250528);
2.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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