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2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1 16:16
當事人:湘潭縣楊嘉橋鎮南北塘綜合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P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林**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1
2025年5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凈含量140g的“高露潔”牙膏2支、凈含量160g的“納愛斯”牙膏1支、凈含量90g的“黑人”牙膏1支。當日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8號)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于2025年6月18日調查終結。
2025年5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凈含量100g的“御沁鹽”雙效炫白牙膏6支、凈含量1.08L的“小浣熊”兒童滋養洗發沐浴露1瓶。當日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9號)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于2025年6月18日調查終結。
2025年5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1.凈含量100g“御沁鹽”雙效炫白牙膏6支,生產許可證:粵妝20161048,限期使用日期:20250511;2.凈含量1.08L“小浣熊”兒童滋養洗發沐浴露1瓶,生產許可證:閩妝2016005,限期使用日期:20230716。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
經查:據當事人陳述,由于與供貨商之間已中斷業務往來無聯系方式,已忘記供貨商名稱,也無法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購進票據已遺失。個個鹽清雙效炫白牙膏銷售價格8元/支,無銷售記錄;“小浣熊”兒童滋養洗發沐浴露銷售價格20元/瓶,無銷售記錄。均無法查實超過使用期限后是否出售。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共計貨值金額68元,因當事人不能提供銷售憑證,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9號),要求當事人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025年5月26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建立并執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截止至2025年6月18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妝品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7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銷售數量價格的事實;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9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9號)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9號),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當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提交的整改報告及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5-9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解除扣押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5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37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且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進行整改,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及村委會開具的家庭困難證明。對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及《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6支“御沁鹽”雙效炫白牙膏、1瓶“小浣熊”兒童滋養洗發沐浴露);
2.處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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