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2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1 16:15
當事人:胡賞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工作單位:湘潭縣錦石鄉文佳村衛生室
地址:湘潭縣**鄉**村**組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5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錦石鄉文佳村衛生室現場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進門右側貨架上擺放有已超過有效期且與合格藥品混放在一起的藥品。當日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同意,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7月28日本案調查終結。
2025年5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進門右側貨架上擺放有超過有效期的赫派®來氟米特片16盒(生產日期2023年02月01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31日,規格:10mgx36粒),在儲物間內擺放有酚磺乙胺注射液6盒(生產日期2023年05月28日,有效期至2025/04,規格:2ml:0.5g10支/盒);呋塞米注射液1盒(生產日期2023年04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21日,規格:2ml:20mg);亞邦®鹽酸多巴胺注射液1盒(生產日期2023年02月09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規格:2mlx10支),上述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且與合格藥品混放在一起。
經查:鹽酸多巴胺注射液是2023年10月23日當事人和湘潭縣錦石鄉清塘村衛生室商議后從湖南正方體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購進了2盒,購進價為32.5元/盒,當事人分了1盒,截止至今未使用;呋塞米注射液是2023年12月11日當事人從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了1盒,購進價為34.8元/盒,截止至今未使用;來氟米特片是2024年3月16日當事人從江蘇哲華醫藥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了20盒,購進價為11元/盒,當事人經營者的父親胡質高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需要服用來氟米特片,截止至今服用了4盒,剩下的16盒未銷售;酚磺乙胺注射液是2024年4月23日當事人從湖南康源龍藥業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了10盒,購進價為5.035元/盒,截止至今使用了4盒。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貨值共計293.65元,因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在超過有效期后未銷售或使用,故無違法所得。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1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2號)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購進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以及銷售臺賬。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1日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2號),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7月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文佳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2025年7月18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錦石鄉衛生院周**的見證下于湘潭縣錦石鄉衛生院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銷毀。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8日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2號),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胡賞的《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湘潭縣錦石鄉文佳村衛生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1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赫派®來氟米特片、酚磺乙胺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亞邦®鹽酸多巴胺注射液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6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事實及購銷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渠道、數量及單價。
4.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1日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2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1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2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6.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9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延強〔2025〕25-1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延長三十日的事實。
7.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13張,證明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在當事人經營現場的位置、數量。
8.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江蘇哲華醫藥有限公司、湖南康源龍藥業有限公司、江蘇哲華醫藥有限公司、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查驗了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供貨商資質。
9.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銷售清單”、“江蘇哲華醫藥有限公司銷售清單”、“湖南正方體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貨清單(代合同)”、湖南康源龍藥業有限公司電子發票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購進渠道和數量、價格。其中:呋塞米注射液購進1盒,尚未使用。
10.2025年7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父親胡質高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及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胡質高診斷有類風濕關節炎的證明及處方筏1張,證明當事人購進的20盒來氟米特片,除現場檢查出的16盒外,其余4盒在藥品有效期內使用的事實。
11.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日對湘潭縣錦石鄉清塘村衛生室的經營者馮丹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湘潭縣錦石鄉清塘村衛生室購進鹽酸多巴胺注射液的2盒中,湘潭縣錦石鄉文佳村衛生室分了1盒,當事人未使用該批次藥品的事實。
12.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酚磺乙胺注射液使用處方2張,證明酚磺乙胺注射液除現場檢查出的6盒外,其余4盒在有效期內使用的事實。
13.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文佳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證明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
14.2025年7月18日,當事人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申請銷毀的報告、涉案物品處理記錄及銷毀照片各1份,證明當事人進行銷毀的事實。
15.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8日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2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予以解除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譚縣市監罰告〔2025〕13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銷售劣藥”的行為。
對于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購進渠道合法,貨值較小,上述藥品超過有效期后未銷售或使用,其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影響較小,且當事人的奶奶朱愛英患病需長期服藥、爺爺胡達仁肢體殘疾、父親胡質高患有肺水腫等疾病、母親譚素紅近三年因做手術無法務工,家庭情況確有困難,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之規定,對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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