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2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21 16:15
當事人:湘潭縣瞳真眼鏡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G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居委會**號
經營者:李*
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919*********1
2025年5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門口外右側張貼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肖像及“全社會都要行動起來共同呵護好孩子的眼睛,讓他們有一個光明的未來”字樣的宣傳內容,涉嫌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進行廣告宣傳。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7月28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2月6日,在網上找了武漢的相關廠商定制了長1.8米、寬1米的黨和國家領導人肖像并有“全社會都要行動起來共同呵護好孩子的眼睛,讓他們有一個光明的未來”字樣的廣告櫥窗,當事人將其張貼在當事人店門外右側的墻上。目的是讓大家重視視力,起到引流的作用。2025年5月16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現場指出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店長打電話詢問負責人后,立即對當事人店門口外右側的墻上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肖像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話語“全社會都要行動起來共同呵護好孩子的眼睛,讓他們有一個光明的未來”的廣告櫥窗進行了拆除更換。
2025年5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0號),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該廣告櫥窗的制作單位、相關費用票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導致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2025年5月1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對店內相關宣傳資料進行梳理,更換了廣告櫥窗內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1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使用上述廣告櫥窗進行廣告宣傳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16日對經營者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和2025年6月5日對其門店營業員廖沙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采購上述廣告櫥窗的渠道的事實。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0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2025年5月17日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及2025年6月5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廣告櫥窗進行拆除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譚縣市監罰告〔2025〕13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的廣告櫥窗進行商業宣傳的行為,易誤導消費者認為其產品與國家機關有關聯。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的“發布禁止情形的廣告”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配合本局執法人員調查,主動對其經營場所的違規廣告櫥窗進行拆除,減輕危害后果且廣告影響范圍僅限于經營場所外墻,未通過大眾媒體傳播,社會危害性較小。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薄⒌谌䲢l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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