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2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13 16:28
當事人:陳志明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X
2025年7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烏石鎮中心衛生院羊塘醫務室進行監督檢查,在其經營場所藥品陳列架上發現有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當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56號),對上述藥品予以扣押,并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5年7月24日調查終結。
2025年7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藥品陳列架上查獲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處于待售狀態),具體信息如下:品名:康德平®格列齊特緩釋片;國藥準字H20093374;規格:30mg15片2板;生產日期:2023.07.06;產品批號:8230702;有效期至2025.06(以藥品標簽標注為準);生產企業:浙江康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數量:5盒。當日,本局依法扣押上述藥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從湖南同安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該藥品10盒(購進價4.9元/盒,合計49元),售價8元/盒。截至2025年7月21日,已售5盒(銷售時間:2024年12月5日3盒、2025年2月10日2盒),均在該藥品有效期內;剩余5盒已超過有效期。根據《關于〈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違法所得”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法〔2007〕74號)“……一般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之規定,涉案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貨值金額為40元(5盒×8元/盒),無違法所得。
另查明:2025年7月24日,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及配偶劉**醫院診斷證明。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初級中藥師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營資格以及從業資格;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拍攝的照片9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資質及涉案藥品進貨票據、處方箋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藥品的銷售價格、數量及采購渠道、銷售情況等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56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其醫務室主要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執業醫師執業證》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各1份,證明其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資格以及授權委托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其妻子的醫院診斷證明、《居民身份證》《獨生子女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夫妻關系以及患病治療的事實;
7.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2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且未申請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以及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數量不多、涉案金額較小、藥品過期后尚未售出、積極主動整改,且當事人妻子兩次患病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家庭經濟困難。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及《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康德平®格列齊特緩釋片5盒;
2.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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