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1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13 16:28
當事人:湘潭縣茶恩寺鎮上軒生鮮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C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熊**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419*********7
2025年6月16日,本局收到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No:NSTSSJ(2025)139-359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對湘潭縣茶恩寺鎮上軒生鮮經營部經營的生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后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7月8日調查終結。
受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5年5月14日對轄區內湘潭縣茶恩寺鎮上軒生鮮經營部經營的生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6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No:NSTSSJ(2025)139-359的《檢驗報告》及抽樣單編號為XBJ25430321567731970的《湘潭市湘潭縣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抽檢批次的生姜,當事人未要求復檢,也未提出異議。
經查明:抽檢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是當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從長沙市雨花區裴軍梅蔬菜經營部購進,購進單價為4.8元/斤,共購進50斤(毛重),進貨總價240元。購進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6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至2025年5月15日止,該批次生姜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經營場所“惠管家門店通”收銀系統中記錄該批次生姜銷售數量19.16斤,實收金額114.96元,共計貨值金額300元,當事人未納稅,計違法所得22.99元(該批次生姜中當事人以送貨上門方式銷售的數量未在其“惠管家門店通”收銀系統中記錄,無法查清,不計入本案違法所得)。
2025年6月18日,當事人現場向本局提供了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熊嘉龍《居民身份證》、被抽檢批次生姜供貨商長沙市雨花區裴軍梅蔬菜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及購進該批次生姜的《送貨單》復印件各1份。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從當事人手機內調取其2025年5月9日與供貨商微信下單聊天記錄截屏、付款賬單截屏共2張,并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11號)1份,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供抽檢批次生姜的檢測合格證明材料、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抽檢批次的檢測合格證明材料和納稅憑證。
2025年6月2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公告》1份,其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召回抽檢不合格生姜的照片2張。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從當事人手機內“惠管家門店通”收銀系統軟件中調取其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15日生姜的銷售記錄截屏共2張,并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向當事人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21號)1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
2025年7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現場隨機抽取生姜、蒜子兩種食用農產品檢查當事人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當事人現場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抽查食用農產品的《商品銷售卡》、編號為HXJC-15388、HXJC-15389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報告單》復印件各1份,并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交《整改報告》1份。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批次的生姜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調查終結無實際召回,本局也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批次的生姜形成危害的有關材料。
因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的生姜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注冊地址為長沙市雨花區,本局于2025年7月8日向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案件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4-2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被委托檢驗技術機構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抽樣人員《檢測上崗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抽樣單編號為XBJ25430321567731970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用農產品)各1份,證明受委托檢驗檢驗機構的資質及受委托對當事人依法進行抽檢的事實;
3.編號為No:NSTSSJ(2025)139-359《檢驗報告》及《送達回證》1份、抽樣單編號為XBJ25430321567731970的《湘潭市湘潭縣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抽檢批次生姜檢驗不合格及本局執法人員依法送達編號為No:NSTSSJ(2025)139-359的《檢驗報告》給當事人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8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核查照片4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及未發現抽檢不合格批次生姜的事實;
5.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4日對當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抽檢不合格生姜的來源、購進價格、購進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和復檢申請的事實;
6.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核查照片2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責令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上述抽檢不合格生姜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送貨單》復印件各1份及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6月18日從當事人手機中調取其2025年5月9日與供貨商下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付款賬單截屏共2張,證明當事人購進抽檢不合格批次生姜的情況及供貨商基本信息;
8.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6月24日從當事人手機“惠管家門店通”收銀系統軟件中調取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15日抽檢生姜的銷售記錄截屏共2張,證明當事人抽檢生姜的銷售情況;
9.當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提交的《召回公告》1份、經營現場張貼《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及當事人于2025年7月2日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對不合格產品主動召回及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10.《案件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4-2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單號為1255229823013的《郵件交寄單》復印件1份,證明本局依法移送違法線索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7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23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對已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主動采取召回措施,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2.99元;
2.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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