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1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13 16:27
當事人:湘潭縣中路鋪鎮中鳳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6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號
經營者:曹**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2025年5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中路鋪鎮中鳳商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日化用品貨架上發現六盒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4-4號),依法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實施了扣押。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后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6月30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5年5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中路鋪鎮中鳳商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日化用品貨架上發現以下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1.lantian藍天®六必治®3三七護齦牙膏、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粵妝20160408、凈含量:150克(其中生產批號:DM069、限期使用日期:20230814的牙膏數量2盒,生產批號:DM11、限期使用日期:20241029的牙膏數量1盒)。
2.lantian藍天®六必治®3三七護齦牙膏(草本護齦)、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粵妝20160408、凈含量:150克、生產批號:DM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331,數量3盒。
另查明,上述兩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共計六盒)銷售價格均為23元/盒。
2025年5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8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注冊或備案情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供貨商資質證照、進銷貨記錄及相關納稅憑證。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
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貨值金額為138元,因當事人未提供銷售記錄,上述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后銷售數量無法查清,以致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6月12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殘疾人證》復印件1份。本局對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16號),責令其立即改正。
2025年6月20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申請報告》1份,申請自行銷毀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4-4號),依法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予以解除扣押,在執法人員的監督及湘潭縣中路鋪鎮惠民便利店經營者的見證下,當事人主動對解除扣押后的化妝品進行銷毀。
2025年6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現場檢查中未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有化妝品,當事人現場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1份。
2025年6月2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湘潭縣人民醫院開具的《出院記錄》“湘潭縣中路鋪鎮鳳形山村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其患病及家庭困難的《證明》各1份。
再查明,當事人自2025年5月26日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案件調查終結無實際召回,本局也未收到涉案產品的消費者不良反應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者身份;
2.2025年5月26日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13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及發現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3.2025年6月12日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銷售價格及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未提供進銷貨記錄的事實;
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4-4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5.《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8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16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按《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事實;
7.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殘疾人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者曹覺輝為殘疾人的事實;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在其經營場所張貼的《召回公告》原件1份及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當事人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申請報告》1份,本局執法人員見證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照片2張、《涉案物品處理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10.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復查時未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化妝品的事實;
11.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出院記錄》《證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身體狀況及家庭經濟情況等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22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未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進行整改(提交《整改報告》,不再銷售化妝品),并采取了召回措施。2025年6月20日,主動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銷毀的措施,努力減輕社會危害后果。當事人為殘疾人且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多年需長期服藥。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對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條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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