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13 16:26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清泉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8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2025年6月26日,本局通過全國12315平臺接到投訴,稱其于2025年6月25日在當事人處購買到失效的“白貓去污清香皂”。2025年7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現場未發現投訴人所稱的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4/18”的“白貓去污清香皂”,但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1塊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5/13”的“白貓去污清香皂”。本局于2025年7月1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對失效的產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于2025年7月31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投訴人所稱的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4/18”的“白貓去污清香皂”,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商品實物照片2張及付款記錄1份,當事人對其于2025年6月25日向投訴人銷售了1塊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4/18”的“白貓去污清香皂”的事實予以確認。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5/13”的“白貓去污清香皂”,數量:1塊。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1號),依法對上述失效的產品予以扣押。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以銷售價2元/塊的價格銷售給投訴人1塊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4/18”的“白貓去污清香皂”,該產品在銷售時已經失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1塊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5/13”的“白貓去污清香皂”未銷售出去,貨值金額共計4元。
2025年7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13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失效的產品的進貨單據、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當事人未能提供。因當事人未按《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提供進貨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故將已售出的1塊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4/18”的“白貓去污清香皂”的銷售所得2元認定為違法所得。當事人經營上述失效的產品計貨值金額4元,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陳季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事項、權限及時限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并且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有失效的產品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失效的產品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1號)及其《財務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失效的產品的數量以及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失效的產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6-11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失效的產品進行延長扣押期限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13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投訴人提供的其于2025年6月25日在當事人處購買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4/18”的“白貓去污清香皂”的商品實物照片2張及付款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7月3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2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失效的產品持續時間達2年以上,可能存在潛在風險,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五章第(三)節全文引用(四)“違法行為: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裁量基準]3.從重情形: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是有毒有害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2年以上的;或者產品已銷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從重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失效的產品,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失效的凈含量108克、使用期限為“2021/05/13”的“白貓去污清香皂”1塊;
2.沒收違法所得2元;
3.對銷售失效產品行為處罰款6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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