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0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13 16:25
當事人:湘潭縣譚家山鎮八方摩托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X
住所:湘潭縣***鎮***鎮**村**組
經營者: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2025年6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待售的3頂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殼體外表面后部無產品名稱(“摩托車乘員頭盔”或“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永久性標識,涉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依法對上述3頂涉案頭盔予以扣押(詳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3-04號),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銷售的3頂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殼體外表面后部無產品名稱(“摩托車乘員頭盔”或“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永久性標識。該行為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GB811-2022)第8.1.1條a項關于永久性標志的要求。
另查明:當事人通過個人渠道以10元/頂的價格購進上述無標識頭盔3頂,擬以10元/頂的價格對外銷售。至查獲時未售出,貨值金額人民幣30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現場及后續(收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3-05號后三日內)均未能提供涉案頭盔的進貨票據、購進記錄和銷售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經營者身份。
2.《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三張、《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涉案頭盔狀況及當事人經營、購進情況。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3-04號)及送達回證:證明依法扣押涉案物品。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3-05號)及送達回證:證明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
5.《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當事人確認文書送達地址。
6.國家標準GB811-2022復印件:證明涉案頭盔標識要求及判定依據。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證據經查證屬實,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2025年7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13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無產品名稱永久性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不符合GB811-2022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違法行為輕微(涉案貨值低、未售出),未造成實際社會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本局決定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無產品名稱永久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3頂。
2.處以罰款30元。
請于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