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0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7-18 10:15
當事人:湘潭恒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J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2068419*********5
2025年4月15日,本局收到郵寄投訴舉報函稱湘潭恒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產品頁面中“商品參數”公布的“滋養、緊致”功效與化妝品備案功效不一致。2025年4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產品頁面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庫中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產品頁面中“商品參數”公布功效為“保濕、滋養、緊致”,產品在化妝品備案信息中“功效評價結論”為“經功效評價,該產品具有保濕功效”。2025年5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營業執照》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在其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產品頁面“產品參數”發布虛假廣告宣傳“滋養、緊致”功效。本局于2025年5月27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和收集相關書面證據。
2025年6月2日,本局“全國12315平臺”收到編號為1430321002025060287311609的舉報單稱湘潭恒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頁面標題虛假宣傳“去黑頭、控油”。2025年6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營業執照》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在其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頁面標題發布虛假廣告宣傳“去黑頭、控油”。本局于2025年6月9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并案處理,并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和收集相關書面證據。
經查:為了提高店鋪產品銷量,當事人在抖音店鋪“蛇玲子”銷售“詩蓓妮蛇油”產品時,在產品頁面“產品參數”中宣傳該產品具有“保濕、滋養、緊致”功效,后于2025年6月2日在該抖音店鋪內“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頁面設置標題為“蛇油手工皂去黑頭角質控油不干澀不緊繃不傷膚精油皂溫和”。
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詩蓓妮蛇油”于2024年11月25日進行備案,備案編號:鄂G妝網備字2024002180,備案信息中功效評價結論:“經功效評價,該產品具有保濕功效”。產品包裝標簽內容:“產品名稱:詩蓓妮蛇油適用:蘊含蛇油精華,補水保濕,滋潤肌膚,對肌膚皴裂、干燥有舒潤作用,令肌膚更加水潤光澤成分:蛇(SERPENTESSPP.)油、角鯊烷、生育酚乙酸酯、紅沒藥醇、苯氧乙醇,其他微量成分:玫瑰(ROSARUGOSA)花油;使用方法:外用,取適量本品均勻涂抹全身皮膚所需之處;注意:如有不適,請暫停使用;貯存方法:常溫干燥處;注:蛇油指成分蛇(SERPENTE5SPP.)油。備案人/生產企業:武漢源萊媄化妝品有限公司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高橋產業園臺中大道特一號創通科技園2棟3樓,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鄂妝20160029,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鄂G妝網備字2024002180執行標準:GB/T29990產地:中國武漢,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標示,檢驗合格咨詢電話:4009908138,凈含量:30ml”。并無當事人宣傳的“滋養、緊致”功效,當事人也無法提供證明“詩蓓妮蛇油”產品具有上述功效的材料。
再查明,當事人經營的“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包裝標簽內容:“詩蓓妮蛇油手工皂,凈含量:150克”,成分:蛇油、脂肪酸鈉、純凈水、山梨醇、椰子油、橄欖油、甘油、維生素E、丙二醇、月桂酸鈉、氯化鈉、肉豆蔻酸鈉、色素、香精,委托方:湘潭恒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中路鋪鎮金石村躍進組,被委托方:浙江絲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地址:浙江省金華市蘭溪市梅江鎮經貿路68號,產地:浙江金華,執行標準:QB/T2485II型,凈含量:150克,保質期:三年,生產日期及限用日期見包裝噴碼,貨號:NO.SBN24-01。并無當事人宣傳的“去黑頭、控油”功能,當事人也無法提供證明“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具有上述功能的材料。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以320元的價格委托上海**廣告有限公司制作抖音店鋪廣告內容!霸娸砟萆哂汀碑a品在抖音店鋪上架至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為止,共銷售37瓶。“詩蓓妮蛇油手工皂”自宣傳“去黑頭、控油”至執法人員并案調查為止,共銷售4單。
2025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12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虛假宣傳“詩蓓妮蛇油”產品具有“滋養、緊致”功效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刪除了宣傳“詩蓓妮蛇油”產品“滋養、緊致”的相關內容。
2025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15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虛假宣傳“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去黑頭、控油”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下架了“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
2025年5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9號),2025年6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10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對上述兩種涉案產品宣傳內容的相關證明資料以及發布廣告后的涉案產品的進銷臺賬、從事該項目成本等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提供從事該項目相關成本,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廣告費用為3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譚**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授權委托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產品標題及功效頁面截屏打印件2張、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庫“詩蓓妮蛇油”產品備案信息及功效頁面截屏打印件2張,證明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宣傳內容中功效與備案功效不符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營業執照》登記住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2份、現場核查照片7張及當事人現場查看抖音店鋪“蛇玲子”“店鋪詳情”及店鋪內“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頁面截屏打印件7張,證明當事人在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產品頁面發布“滋養、緊致”廣告用語、“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頁面發布“去黑頭、控油”廣告用語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時所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的來源、目的及無法證明“詩蓓妮蛇油”具有“滋養、緊致”功效及“詩蓓妮蛇油手工皂”具有“去黑頭、控油”功能等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詩蓓妮蛇油”產品正面及背面照片2張、《檢驗報告》1份及生產企業武漢源萊媄化妝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詩蓓妮蛇油”產品的包裝標簽內容、檢驗情況和生產企業情況;
6.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正面及背面照片2張、《檢測報告》1份及被委托方浙江絲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照片打印件1份,證明“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的包裝標簽內容、檢測情況和被委托生產企業情況;
7.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抖音店鋪“蛇玲子”廣告制作費用《收據》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及“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產品廣告的來源以及費用;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抖音店鋪“蛇玲子”內“詩蓓妮蛇油”產品功效改正后頁面截屏打印件2張,證明當事人已刪除“詩蓓妮蛇油”產品頁面宣傳“滋養、緊致”廣告內容的事實;
9.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5月27日調取抖音店鋪“蛇玲子”商家后臺管理軟件“抖店”APP“商品管理”頁面截屏打印件1份;2025年6月13日調取抖音店鋪“蛇玲子”商家后臺管理軟件“抖店”APP“店鋪管理、店鋪信息、主體資質、商品管理”及“詩蓓妮蛇油手工皂宣傳去黑頭、控油后訂單”頁面截屏打印件共7份,證明當事人抖音店鋪的基本情況及當事人已下架“詩蓓妮蛇油手工皂”的事實;
10.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9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10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11.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12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4-1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6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7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08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抖音店鋪發布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詩蓓妮蛇油”具有“滋養、緊致”功效及“詩蓓妮蛇油手工皂”具有“去黑頭、控油”功能廣告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鑒于涉案產品銷量低,金額少,危害后果輕微;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并進行了整改,達到了教育的目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钡囊幎ǎ揪譀Q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款96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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