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9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7-18 10:15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勝利哥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R
經營場所:湘潭縣**鄉***村**組
經營者:鄭**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1119*******6
2025年5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的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場發現的已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扣押,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4號)。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6月16日本案調查終結。
2025年5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湘潭縣錦石鄉勝利哥超市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3瓶高麗萊®橄欖滋養護發素(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578;執行標準:QB/T1975;凈含量:1kg;限期使用日期:20250511);1瓶高麗萊®生姜順滑護發素(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578;執行標準:QB/T1975;凈含量:1kg;限期使用日期:20250511),上述化妝品均已超過使用期限。
經查:上述化妝品是由當事人從湘潭市雨湖區砂子嶺一個日化經營公司業務員處購進,其中:高麗萊®橄欖滋養護發素和高麗萊®生姜順滑護發素,進貨價均為14.5元/瓶,各進了1組(6瓶),均以18元每瓶對外進行銷售至檢查時共剩下3瓶高麗萊®橄欖滋養護發素和1瓶高麗萊®生姜順滑護發素,上述化妝品貨值共計72元。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3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購進該批次化妝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以及銷售臺賬,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對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
2025年5月23日,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實際未能召回。
2025年6月9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材料,其對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進行了整改。
2025年6月9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湘潭市中心醫院出具的其雙側股骨頭壞死的診斷證明。
2025年6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截止至2025年6月16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妝品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3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對經營者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及其數量、價格。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4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5-44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的事實。
6.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4號),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實施強制措施的事實。
7.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湘潭縣錦石鄉勝利哥超市整改材料》1份,證明當事人對其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進行了整改的事實。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召回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9.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湘潭市中心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雙側股骨頭壞死,其生活行動不便的事實。
10.2025年6月10日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進行整改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潭縣市監罰告字〔2025〕9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身患疾病,其經營的化妝品貨值較小且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以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對于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3瓶高麗萊®橄欖滋養護發素和1瓶高麗萊®生姜順滑護發素);
2.處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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