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 “3·1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8-19 09:49
2025年3月16日13時50分許,湘潭縣易俗河鎮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在廠房屋頂修繕測量作業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25年3月18日,經湘潭縣人民政府批準,組成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易俗河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紀委監委介入事故調查工作,列席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適時成立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組調查的基礎上啟動問責調查,并對事故調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 “3·1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一、事故單位情況
(一)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1. 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概況
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2日,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實際控股人為陳楠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PN6H***,注冊資本:50萬元,企業注冊地址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寶塔村煙竹組,經營范圍為塑料粒料制造及銷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的銷售。
2.公司安全管理情況
2024年7月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下達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2024年9月30日,該公司提交停工停產報告至湘潭縣易俗河鎮平安法治與應急管理辦公室,如需復工再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停產后該公司解聘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3.合同簽訂情況
2025年3月16日,該公司陳紅某與湘潭縣鑫旺彩鋼有限公司閆某以16.5元/㎡價格達成口頭協議。閆某介紹袁孝某以9元/㎡價格至創新公司進行安裝作業。
(二)湘潭縣鑫旺彩鋼有限公司
湘潭縣鑫旺彩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旺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郝壽兵,注冊資本:壹拾萬元整,住所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海棠路488號,經營范圍為其他室內裝修材料零售;鋼材、建材、鋼構彩鋼、金屬材料、五金產品的銷售等。
(三)死者的基本情況
袁孝某,男,歿年63歲,身份證號:4303211962****7138,戶籍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賦江村文佳組。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作業組織情況
2025年3月16日12時50分許,袁孝某打電話給工友周純某,口頭約定300元/天請周純某幫忙,周純某驅車到鑫旺公司與袁孝某會面,由陳紅某帶路一起前往創新公司測量廠房屋面尺寸。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3月16日13時許,陳紅某從鑫旺公司帶袁孝某及其工友周純某到創新公司廠房內丈量屋頂修繕面積。13時30分許到達事故現場位置,陳紅某口頭提醒上去不安全,要求兩人在下面測量,袁孝某和周純某要求上屋頂測量尺寸,并在廠內找來梯子。袁孝某站在屋頂中間位置,周純某站在屋頂下沿位置。13時50分許,兩人測量廠房東邊面積后,準備測量西邊面積,袁孝某踩的石棉瓦破損并從屋頂墜落至廠房內地面。

墜落現場圖片
(三)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13時59分許,周純某撥打120急救電話,陳紅某撥打110報警電話。14時50分許,湘潭縣人民醫院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經醫生檢查確認后宣告袁孝某死亡。
(四)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5年3月16日15時05分許,縣衛健局將事故信息報湘潭縣應急指揮中心。15時07分許,湘潭縣應急管理局指揮中心反饋至湘潭縣易俗河鎮人民政府。15時38分許,湘潭縣指揮中心將情況上報湘潭市指揮中心。15時40分許,縣應急管理局事故調查人員、縣公安局及易俗河鎮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相繼趕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勘察及事故核查工作。
(五)現場勘查基本情況
現場位于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杉蔭村創新公司,東側和北側是山林,南側是廠房大門,西側是農田和池塘。
(六)善后處置情況
2025年3月16日,創新公司與袁孝某家屬協商善后事宜,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協議》,約定先擱置爭議,先期支付10萬元作為死者安葬費。創新公司與袁孝某家屬善后賠償一事相互達成一致,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違章作業。袁孝某在距離地面約5米高無防護措施的廠房屋頂測量時,未系掛安全帶等勞動
防護用品,不慎墜落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創新公司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存在的問題
1.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到位。創新公司未給作業人員配發勞動必要的安全帶。
2.主要負責人履行法定職責不到位。創新公司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臨時口頭招聘作業人員未簽訂勞務合同,未明確崗位責任范圍及考核標準;未組織制定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針對臨時聘用的作業人員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3.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創新公司未組織作業人員培訓并考核合格,僅陳紅某在組織作業前口頭要求作業人員注意安全,未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四、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2024年9月30日創新公司遞交《停工停產報告》至易俗河鎮平安法治與應急管理辦公室,截止至2025年4月10日尚未收到復工復產申請書;2024年11月26日,易俗河鎮平安法治與應急管理辦公室委派專家前往該企業進行隱患排查,發現隱患11條并要求企業立刻整改。經查該企業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廠區用電量極少處于非生產用電量狀態
五、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依法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袁孝某,男。袁孝某在距離地面約5米高無防護措施的廠房屋頂測量時,未系掛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不慎高處墜落至地面死亡。對該起事故應負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創新公司未給袁孝某配發勞動必要的安全帶;未組織作業人員培訓并考核合格,僅陳紅某在組織作業前口頭要求作業人員注意安全,未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系該起事故的責任單位。建議由湘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調查處理。
2.鐘某,男,創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臨時口頭招聘作業人員未簽訂勞務合同,未明確崗位責任范圍及考核標準;未組織制定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針對臨時聘用的作業人員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負責人責任。建議由湘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調查處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湘潭創新塑膠有限公司要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要及時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二是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特別要對作業人員培訓安全操作規程、辨識的安全風險及采取的管控措施,讓每個作業人員熟知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確保作業人員按章操作,切實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三是要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加強作業現場安全防護,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二)易俗河鎮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強化屬地監管。
一是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擔負起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重大責任,確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二是進一步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厘清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本單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三是強化小散工程安全監管,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轄區小散工程日常網格化安全巡查,對發現的小散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及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督促整改,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故。四是積極協調事故責任方,妥善做好此次事故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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