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期間勞動合同續約的咨詢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1-11 16:50
發布時間:2024年11月11日 來源:湘潭縣人社局
訴求人咨詢工傷期間公司選擇勞動合同不續約是否合規,勞動合同續約時間如何確定。
湘潭縣人社局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計算。
在工傷醫療期結束后,若合同到期,則依據傷殘等級與合同續約規定:
一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勞動關系,不得終止;
五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若勞動者有意愿續約,則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七至十級傷殘: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但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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