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8-11-07 10:23
各縣(市)區民政局:
根據湖南省民政廳、財政廳、中國保監會湖南監管局《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探索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發〔2013〕41號)、《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潭政發〔2016〕11號)等文件精神,為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的作用,健全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救災保障機制,增強廣大農村住戶的綜合抗災能力,切實幫助農村受災群眾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促進農村保險事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黨中央《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為總綱,以提高農民災后重建家園、恢復基本生產生活能力為目標,探索開展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新模式,開辟民生工程新渠道,有效幫助廣大參保農戶提高抵御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積極構建全市農村社會保障新體系。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引導和組織推動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財政保險費補貼等手段引導和鼓勵農戶參保,采取農民自愿參保、政府補貼推動、保險公司市場運作的方式,推進我市農村住房保險試點工作。堅持農戶自愿參保。農戶自愿選擇是否投保,基層有關部門不得強制農戶統一投保。堅持市場運作。以承保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托,確保其獨立正常運營。堅持各負其責。保險監督部門對農村住房保險業務進行監管,財政部門籌集撥付資金,民政部門配合做好保險政策宣傳。
二、保險內容和操作方式
(一)保險內容
1、被保險人。全市范圍內居住在農村的所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2、保險標的。農戶所有且坐落于戶口所在鄉村,用于日常生活居住并有人長期居住的房屋,包括臥室、正廳、飯廳、廚房、與住房連體的衛生間。但一戶多房的,僅承擔戶主居住的房屋的賠償責任(以戶口簿列明的戶主為準)。單獨的廁所、糞寮、禽畜間、柴草房、雜物房、牛欄、豬舍、簡易搭棚、單獨的店面、作坊、無人居住和正在建設的房屋、裝潢、室內財產不承擔保險責任。
3、保險期限。從投保之日起計算,期限一年。
4、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突發性滑坡、泥石流、水庫潰壩等次生災害造成農村住房倒塌或損壞,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理賠。
5、理賠觸發標準。一次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1)死亡失蹤4人(含)以上;(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8萬人(含)以上;(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800間(含)或600戶(含)以上。
6、保費和保險金額。各縣(市)區在確定保費和保額時,要充分考慮到農戶繳費能力和保障需求,還要考慮地方財政保險費補貼能力以及保險公司風險防范和穩健經營的能力。在推動農村住房保險的同時,可鼓勵農戶自愿繳費增加保障金額,或者增加投保室內財產及農業生產工具和農業生產資料等相關險種,獲得更加全面的風險保障。
(二)操作方式
1、承保方式。承保機構應符合《民政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探索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2012〕234號文件中規定的經營條件。投保采取農民自愿投保方式。保險出單實行“先收費、后出單,不繳費、不出單”的形式,在農戶繳足自付部分后,承保機構再出具保險單和保險憑證,保險憑證發放到戶。
2、理賠方式。承保機構要制定詳細的理賠操作細則,嚴格規范理賠操作流程,防范各類風險,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和“理賠結果公開”,確保賠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范圍內的災害事故,由承保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定損。承保機構應根據農村住房保險合同約定,按要求合理定損,并及時支付賠款。被保險人與承保機構之間因農村住房承保、理賠等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方式。保費補貼資金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每年農村住房保險承保結束后,對參保農戶的補貼,由承保機構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經同級民政部門審核的補貼資金申請,財政部門參照本級其他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撥付補貼資金。
4、承保機構的義務。(1)承保機構負責提供24小時電話熱線服務,處理查詢、理賠報案等服務事項;負責保險標的所在地的出單承保、防災防損、查勘理賠等服務工作。(2)承保機構要加強農村住房保險基礎信息的管理,應采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等相關要素信息,理賠信息應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房屋地址和用于領取賠款的資金賬號等,并錄入公司核心業務信息系統;配備專門的數據統計人員,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農村住房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數據信息,并保證承保情況和理賠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3)如發生大面積災害,承保機構應在接到報案后24小時內進行查勘工作。為使受災參保農戶能夠盡快進行災后重建,承保機構應盡快進行定損和賠付。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原則上應在10日內支付保險賠款。(4)承保機構應積極組織人力,對農戶進行有關保險知識和政策的宣傳,培育和增強農戶的保險意識。(5)承保機構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防災防損及承保和災后賠付等相關信息。
5、被保險人義務。(1)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規規定,自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2)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主動實施搶救,減少損失,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過撥打承保機構報案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承保機構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并積極協助查勘。(3)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根據保單的約定,提供索賠證明材料。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工作。
(二)加強組織宣傳。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配合承保機構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電臺、網絡、報刊、短信平臺等,廣泛宣傳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
(三)加強配合協調。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根據自身職責,協調配合,保證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保監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住房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環節的監管,切實維護農村住房保險市場秩序和廣大農戶利益。民政部門負責協助宣傳農村住房保險政策。財政部門負責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高新區、經開區、昭山示范區可參照執行。
湘潭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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