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存在問題的整治標準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8-05-21 16:56
保護區類別 | 整治標準 |
一級保護區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
1、排污口、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一律取締、拆除、關閉。所有與供水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必須做到斷水、斷電,拆除構筑物,清運遺留原輔材料,并對場地復綠還岸。 2、從事旅游、游泳、釣魚等一切與保護水源無關活動:一律禁止; 3、排漬口、排洪口:如有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混入,必須全部截流,只保留其單純排澇、排洪功能。 4、橋梁穿越一級保護區: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一是在橋梁上設置警示標識;二是禁止危化品、危險品運輸車輛通行,設立禁止通行標識;三是在橋梁兩側安裝防撞護欄;四是建設橋面徑流收集設施,污水異地處置或處理達標引至保護區外排放;五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設立應急措施。 | |
二級保護區 | 《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
1、排污口:一律取締、關閉; 2、排漬口、排洪口:如有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混入,必須全部截流,只保留其單純排澇、排洪功能。 3、橋梁穿越二級保護區: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一是在橋梁上設置警示標識;二是禁止危化品、危險品運輸車輛通行,設立禁止通行標識;三是在橋梁兩側安裝防撞護欄;四是建設橋面徑流收集設施,污水異地處置或處理達標引至保護區外排放;五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設立應急措施。 4、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工礦企業單位:必須做到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構筑物,清運遺留原輔材料,并對場地復綠還岸。 5、居民居住房屋、非分散式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的農戶零星養殖:生活污水和養殖廢水經收集后引至保護區外處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處理廠(設施),處理后引到保護區下游排放。 6、網箱養魚:不得在二級保護區內投餌投肥,不得對水質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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