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湘潭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舉報獎勵辦法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1-24 08:47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的社會監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鼓勵舉報安全生產、森林火災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筑牢人民防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2020〕69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湘應急發〔2023〕1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湘潭市所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法行為和防災減災領域安全隱患的舉報獎勵。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舉報內容屬于信訪事項的,按照信訪工作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安全隱患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度汛安全隱患、地質災害重大險情、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含森林防火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漏報事故等行為,按照屬地原則,一般應首先向所在地的應急管理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湘潭市應急指揮中心舉報。
第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人員以及執法、督導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獎金,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度汛安全隱患、地質災害重大險情的舉報人一般不包含防汛巡查責任人。森林防火領域的舉報人一般不包含林長、護林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險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險的隱患;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是指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證照不齊或過期,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等;
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認定,涉及到有關行業領域的,由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園區安監部門)組織同級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審查確定。
防災減災隱患包括水利工程重大險情、地質災害重大險情和森林防火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或經市應急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的其它重大水利工程、地質災害重大險情。
第七條 舉報范圍主要包括:
(一)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二)各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
(三)瞞報、謊報、漏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四)森林防火領域的非法違法行為;
(五)安全度汛和地質災害防御中存在的重大隱患、險情;
(六)具有生產、經營、儲存、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村(居)民經營性自建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者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七)其他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的范圍: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的;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
(三)已經受理舉報,同一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重復舉報的;
(四)舉報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或有關部門正在受理的;
(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故意制造舉報事項,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舉報方式:書信、電話(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傳真(含電子郵箱)、微信、微信小程序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及其他舉報方式。其中市應急管理局:
(一)舉報電話:0731-55551009/55551039。
(二)傳真:0731-55551008;
(三)地址及郵編: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大樓B棟519室,郵編:411000;
(四)微信號:xtsyjzhzx;
(五)微信小程序:湘潭平安積分;
(六)電子郵箱:xtsyjzhzx@163.com。
湘潭市應急指揮中心對舉報內容應及時進行登記,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舉報核實調查報告。對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告知舉報人。
舉報受理單位自核查處理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獎勵具體數額等予以認定,并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或組織)應當在接到通知后60日內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組織委托書)到舉報受理部門領取舉報獎金,逾期失效。舉報人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延長領取時間,延長時間不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對受理、經核查屬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實名首報者進行獎勵。
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范圍、獎勵額度和使用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能當場糾正或整改的,獎勵100元至500元;對不能當場糾正或整改的,獎勵500元至1000元;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舉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等高危行業非法生產的,綜合考慮非法生產規模、危險程度等因素,給予舉報人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獎勵;舉報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含煙花爆竹)的,經依法立案查處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獎勵。
(三)對舉報森林防火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四)發現并報告水庫、堤防等水利工程處出現的管涌、渾水漏洞、跌窩、崩岸等重大險情,或經市應急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的其它重大度汛隱患、險情,獎勵1000元至2萬元。
(五)發現并及時報告因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形成并成功轉移避險,對人類生命和財產安全、環境構成嚴重威脅的山洪地質災害重大險情(崩塌、山體滑坡、山洪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綜合考慮險情的緊急程度和潛在危害程度,獎勵1000元至2萬元。
(六)發現突發險情并參加應急搶險救護,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獎勵1000元至2萬元。
(七)對舉報生產儲存經營租住村(居)民經營性自建房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者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的,獎勵1000元至2萬元。
(八)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同一事項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判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同一事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舉報的,對舉報時間較早的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人就相同事項分別向不同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舉報受理、處理單位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舉報信息核查處理完畢后,承辦機構應及時整理歸檔投訴舉報材料,留檔備查。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金,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立內部舉報獎勵公示牌,鼓勵單位員工積極向本單位舉報在生產經營和建設中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形成安全生產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5月24日湘潭市應急管理局、湘潭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湘潭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湘潭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潭應急發〔2022〕10號)同時廢止。
附件:舉報獎勵審批表
附件
舉報獎勵審批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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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事件 |
舉報人(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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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時間 |
舉報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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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身份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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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受理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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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事件核查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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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獎勵金額 |
人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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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部門意見 |
經辦機構意見: 年 月 日 |
領導審批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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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勵金額 |
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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