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湘潭縣城區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區的通告 潭縣政通〔2025〕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4-08 11:16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居民的居住環境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劃定湘潭縣城區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區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明確高污染燃料類型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規定,下列非車用的燃料或物質為禁售禁燃區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高污染燃料。
二、禁售禁燃區范圍
濱江路—湘潭縣第二自來水廠—鳳凰路—芙蓉大道—紫竹路—湘蓮大道—縣道X015—涓江路—濱江路的閉合區域。
三、禁售禁燃區管理
(一)禁售禁燃區禁止審批、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現有高污染燃燒設施,必須在本通告發布后2個月內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設施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前,有關企業和單位必須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杜絕發生廢氣影響環境和擾民現象。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以及縣人民政府相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擴大調整縣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潭縣政函〔2019〕70號)廢止。
湘潭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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