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人民政府領導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3-30 15:13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天易經開區各局室:
《湘潭縣人民政府領導AB 角工作制度》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供閱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湘潭縣人民政府領導AB 角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工作發生缺位、錯位、越位和“真空”現象,確保各項工作正常有序推進,縣人民政府領導之間實行AB 角工作制度。
第二條 領導AB 角工作制度,是指互為AB 角的領導在一方休假、出差、學習或其他暫時不能正常履行公務期間(以下統稱外出期間),由另一方代為處理其分管聯系的有關工作的制度。
第三條 根據領導分工和工作實際,縣人民政府領導AB 角設置如下:
(一)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和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互為AB 角。
(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崔勇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肖睿互為AB 角。
(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陳贊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馮傳強互為AB 角。
(四)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文香軍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肖小年互為AB 角。
第四條 互為AB 角的領導應加強交流、溝通和協調,暫時不能履職的一方,一般應提前一天告知對應一方,并移交好相關工作,對尚未處理完結的重大事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日常分管工作視需要提出原則意見。
第五條 代為處理分管及聯系有關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出席會議,參加公務接待活動,帶班巡查,處理有關公文、突發事件和其他緊急事項等。
第六條 互為AB 角的領導一般不同時外出,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外出或因公不能互替,須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協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代行履職。
第七條 互為AB 角的領導在代行履職期間,除被代行履職一方有明確處理意見的事項之外,有權按照管理權限自主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處理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務。屬于業務工作的,由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先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屬于急需決策的重大事項,商被代行履職一方提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決定或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八條 互為AB 角的領導在代行履職期間,應當依法、審慎、積極代行職權,并尊重被代行一方明確提出的處理意見。代行履職一方根據被代行履職一方的意見實施的履職行為,由被代行一方承擔責任,其他履職行為由代行一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 領導暫時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時,應當將暫時不能履職原因及啟動AB 角要求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并通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在其不能履職期間,按照AB 角的要求呈送公文及呈報事項,外出期間確保24小時通訊暢通。
第十條 互為AB 角的領導在代行履職期間,應當將代行履職情況詳細記錄,并在另一方恢復履職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互為AB 角的領導中被代行履職的一方恢復履職時,應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并與另一方進行工作交接, 同時通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恢復正常行政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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