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湘政辦發〔2022〕4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9-16 09:00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改變、農民利益不受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松動,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范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以構建權責明晰、管理規范、體系健全的交易市場為內容,按照公益性為主、公開公正規范、因地制宜、依法合規的基本原則,加快推進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通過幾年的努力,力爭基本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互聯互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信息網絡,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交易規則更加完善,產權流轉交易更加通暢、便捷、高效。
二、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市場風險。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按照統一系統建設、信息發布、交易規則、交易流程、交割結算、交易鑒證、收費標準、服務要求和分級辦理業務“八統一分”要求,負責全省農村產權進場交易的制度設計、業務管理、系統建設、網上交易、指導服務、組織培訓、依規實施和監測運行等工作。組織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交易信息互聯共享,承辦農村產權交易相關業務。設立省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推動農村產權跨區域流轉交易,支持金融機構有序接入,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和經營主體融資。
(二)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設立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日常監管、信息發布、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指導服務、數據統計等工作,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絡競價交易,承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相關業務。
(三)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設立縣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發布、資料審查、合同簽訂、價款結算、交易鑒證、資料管理、政策咨詢、監督管理、培訓指導等工作。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驗交易標的權屬、受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等交易資料和信息,組織招標和采購項目預決算。
(四)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負責本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礎資料和信息的收集匯總、查驗審核、登記錄入,組織進場交易,提供政策咨詢,做好資料歸檔備案和糾紛調解等。村級信息員主要承擔信息收集、現場勘察、聯系農戶等配合工作。
重點抓好縣級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帶動鄉鎮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鼓勵市、縣聯合共建或者區域聯建。位于城區的市域轄區不提倡單獨建設,可以與所在市聯合共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建立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依托當地政務服務大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場所建立,分設交易服務窗口。建設方式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名稱實行統一命名,事業單位性質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名稱為“行政區劃名+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司制企業性質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名稱為“行政區劃+字號+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司制企業組織形式”。
三、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及方式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流轉交易品種及方式主要是: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二)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機動地、未承包到戶土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但流轉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期限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九)其他涉農產權。是指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閑置住宅,國有農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涉農產權、資產處置等,農村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產業項目等涉農產權,可以采取招標、采購、出租、入股、招商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修訂相應交易品種。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經部署實施改革試點的品種,僅限于在中央批準的改革試點區域范圍內,嚴格按照改革試點方案進行。
四、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及程序
(一)規范交易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入市農戶產權可自行或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流轉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產權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進行,確保沒有權屬糾紛。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工商企業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監管和風險防范。
(二)規范交易程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原則上按照提出申請、審核受理、發布信息、登記意向、組織交易、簽訂合同、價款結算、交易鑒證、成交公告等程序進行。各級交易市場要制定市場具體運行規則,細化交易流程,規范交易行為,推進交易市場有序運行。
五、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主動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登記、融資撮合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市場。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抵押、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根據自身條件,依法依規開展相關配套服務。引入中介機構,提供會計、價值評估、法律咨詢、項目策劃、宣傳推介等專業化服務,促進產權市場價格發現和價值提升。引入銀行、保險、擔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建立產權流轉交易與金融服務聯動機制,對進入市場交易的項目給予金融支持。
六、強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管
各地要強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建立交易激勵懲戒機制,強化行業監管,保障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交易流程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范、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統一規范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探索建立行業協會,推動行業發展,促進行業自律。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相關農村產權主管部門制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到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協調、監督同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林業、供銷等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加強指導,整合本行業農村產權交易場所,配合制定本行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標準及相關配套政策,統籌協同推進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
(二)加強政策扶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維護經費實行分級負擔,省級主要負責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維護經費;省級以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維護經費,由所在地區統籌安排解決。各地要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實行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設立公益性崗位等,保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和運營經費投入。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要廣泛宣傳農村產權公開進入市場流轉交易的重大意義和相關政策,提高農民的產權意識,提升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交易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加強基層干部和業務人員業務培訓,推動我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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