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優化營商環境的保障措施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22 15:50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有效解決我縣營商環境存在的“堵點”“痛點”和“難點”問題,增強企業發展信心和競爭力,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積極營造“審批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誠信最優、服務最好”的一流營商環境,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 縣人民政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要負責縣域內各鄉鎮、縣直單位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等工作進行監督,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中聘請特約監督員;建立測評制度,從企業中設立測評點、聘請正義感強、熱心公益事業的企業主擔任經濟發展環境測評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列入單位和個人年度績效考核,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二、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一下損害營商環境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聽取有關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的;
2、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3、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
4、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
5、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6、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協議,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
7、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中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不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的;
8、對市場主體依法提出審查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請,未按照規定作出答復的;
9、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的;
10、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的;
11、未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的;
12、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或蓋章的;
13、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14、承諾的招商條件,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職權范圍的;
15、未編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清單的;
16、拒不配合或者協助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
17、對違法行為線索不依法進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監管職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的;
18、對投訴、舉報的市場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的;
19、依法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落實的。
三、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符合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未按規定辦理的;
2、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
3、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的;
4、繼續實施已經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5、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時,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的;
6、違法設定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或者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的;
7、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四、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收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的;
2、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未按下限標準收取的;
3、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的;
4、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項目、標準收費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的;
5、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繼續收費的。
五、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
2、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的;
4、沒有法律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
5、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未全額上繳國庫的;
6、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的;
8、未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或者未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
9、未向社會公開備案的行政檢查計劃的;
10、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未依法實施的;
11、實施行政檢查,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12、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時,未按規定抽取樣品或者返還樣品的;
13、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六、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按照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的;
2、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的;
3、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4、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的;
5、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6、以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影響經濟發展環境,一經查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造成嚴重影響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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