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林委花林罰決字【2025】第00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9 09:25
當事人:王**
身份證號碼:43032119*********6
住址:湘潭縣**鎮**村**組
2025年04月08日,湘潭縣花石鎮人民政府執法工作人員發現王**在在花石鎮中華村“三十六丘”修建鄉村公路過程中,超使用林地許可范圍破壞林地,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進行了現場鑒定,鑒定結論是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總計2902平方米(合4.4畝),森林類別為商品林地,地類為喬木林地2902平方米(合4.4畝),林地已不具備林業生產條件。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王**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及基本事實。
證據二:《鑒定意見書》。證明王**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林地性質、被破壞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工程價格評估。
證據三:現場圖片、現場勘驗筆錄。證明王**指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現場及現場林地破壞情況。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決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1、擅自將其它林地改為非林地,面積3畝以下的,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面積3畝以上7畝以下的,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7畝以上10畝以下的,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法定情節:本案無法定從輕情節。
本案酌定情節:本案無酌定從輕情節。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本案嚴格按照《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單位于2025年5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次權利。
綜上,本單位認為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限期1年內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2.處恢復植被所需費用1倍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2倍的處罰,共計222293.2元整的罰款。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 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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