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9 10:55
當事人(單位)林** 性別:男 年齡:60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9月 手機號碼:1387521****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無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林** 經查實,2024年1月24日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例行巡查中發現,湘潭縣石潭鎮**村林**家中存放了18瓶用于經營的燃氣。當事人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林**身份信息及詢問筆錄一份;2、現場照片4張;3、石潭鎮綜合執法大隊扣押清單一份。
我單位已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申辯或要求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林**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1822190104000****)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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