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9 10:51
當事人(單位)黃** 性別:男 年齡:55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5月 手機號碼:1777329****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務農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黃**經查實,2024年1月15日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湘潭縣自然資源局移交,2023年6月28日-7月4日黃**在石潭鎮象塘新村新豐組非法開采海泡石并銷售,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等手續,屬于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黃**詢問筆錄兩份及身份信息;2、挖掘機司機、轉運司機及外運司機的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3、象塘新村副主任豐**的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4、現場照片及堆場照片。
我單位已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所得柒仟貳佰元整;
二、對當事人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1705噸按銷售價格40元每噸處20%的罰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整(1705噸×40/噸×20%=13640元)。合計人民幣貳萬零捌佰肆拾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1822190104000****)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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