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花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花石鎮應急案【2023】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6 16:16
當事人(單位)湖南****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縣***************
2023年9月4日,湘潭縣花石鎮應急辦、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對湖南****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以下問題:湖南****有限公司1、未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污水處理池進行有限空間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在污水處理池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3、企業將污水處理池清淤作業外包給第三方,未簽訂安全協議、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4、企業將設備設施維修維護作業外包給第三方,未簽訂安全協議,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違法行為屬實。
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記錄(湘潭市湘潭縣花石鎮)應急現記【2023】01 號、責令整改指令書(湘潭市湘潭縣花石鎮)應急責改【2023】01號各1份;2、湖南****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浩、廠長韓*詢問筆錄各1份;湖南****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廠長韓*身份件復印件各1份;湖南****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湖南****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照片1份;湖南****有限公司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1份。
我單位已于2023年9月5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單位 )限期于2023年9月28日前改正違法行為;
二、罰款人民幣貳萬貳仟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30950000000011)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花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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