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中路鋪鎮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然資執罰字(委)〔2024〕0227-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6 10:13
湘潭縣xxx農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288G
地址:湘潭縣中路鋪鎮xx村白家組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對你公司占用湘潭縣中路鋪鎮碧云村劍池組集體土地建設廠棚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于2022年4月底起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湘潭縣中路鋪鎮xx村xx組集體土地239平方米(耕地22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11平方米)建設廠棚,目前已建成,符合《中路鋪鎮xx村村莊規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法定代表人李xx調查詢問筆錄;
2.勘測定界圖、土地勘測技術報告書;
3.湘潭縣xxx農產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現場照片;
5.其他資料。
我局已于 2024年2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土地行政處罰部分中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將非法占用的239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湘潭縣中路鋪鎮xx村民委員會;
2、沒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39平方米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3、并處罰款人民幣93400元(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外的228平方米耕地按400元/平方米計算,占用耕地以外的1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按200元/平方米計算)。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湖南湘潭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40********000011)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至你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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