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中路鋪鎮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林委中林罰決字【2024】第0403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6 10:12
被處罰人姓名:譚xx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49年x月x日 住址:中路鋪鎮xxx村xx組
身份證號碼:4303211949xxxx851x
經查明,2024年3月24日,你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路鋪鎮xxx村xx組野外用火,導致山腳下的部分林木被燒毀,燒毀面積約1.5畝,未形成森林火災。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譚xx的調查詢問筆錄;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3.現場照片;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據選擇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譚xx存在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違規野外用火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違規野外用火依《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罰。
本案無法定從輕情節。但當事人對本案的違法事實認識態度好,自愿接受處罰,要求從輕。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 違反本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本機關認為譚xx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路鋪鎮xxx村xx組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3、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湖南湘潭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40********000011)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至你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林業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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