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譚家山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潭市湘潭縣)應急罰〔2023〕3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1-30 10:01
被處罰人:曾** 性 別:男
年 齡: 61 身 份 證:43032*************
郵政編碼:411100 聯系電話:156********
家庭住址:湘潭縣譚家山鎮紫竹村 所在單位: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
職 務: 總經理 單位地址:湘潭縣譚家山紫竹村
違法事實及證據:該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證據如下:
1.現場檢查記錄(湘潭市湘潭縣)應急現記【2023】787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湘潭市湘潭縣)應急責改【2023】234號各1份。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總經理曾**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
3、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總經理曾**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4.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職工花名冊 1 份。
證據 1、2 證明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證據 3 證明曾萬良、曾攀個人身份;
證據 4 證明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 5 證明曾萬良、曾攀系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員。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 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 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參照《湖南省安全生 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法行 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 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情形之一的。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 位限期改正,處少于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 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十萬元以上少于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于三萬元的罰款。”本局責令湘 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違法行為”限期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前改正,決定給予湘潭萬發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幣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 處罰。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賬號221901040006597。到期不繳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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