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易俗河鎮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1218)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1-24 08:18
被處罰對象:李**父子
現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村
身份證號碼:430321************
李**父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一案,經本機關依法查明:李**父子于2023年3月在未取得林業手續的情況下,在易俗河鎮白云村磨子組占用1.2畝林地堆放建筑垃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李**父子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事實經過;
證據二:《執法證據表》(現場圖片),證明李**父子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事實。
證據三:《第三方技術鑒定意見書》,證明李**父子非法破壞林地的林地面積、性質、破壞程度。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選擇理由:非法改變林地用途。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二項第二目。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擅自將公益林地改為非林地的,面積1.5畝以下的,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本案法定情節:無。
本案酌定情節:無。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本案當事人占用林地面積1.2畝,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0.7倍的罰款。
本機關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后5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0.7倍罰款3360元(4800*0.7)。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30950000000011)繳納。到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監督電話:073157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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