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錦石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1-23 08:14
當事人(單位)譚** 性別:男 年齡:36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 手機號碼:1997325****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個體經營戶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譚**經查實,2023年7月14日凌晨02時10分至4時,本機關執法人員在錦石鄉金湖村濕地巡查時,發現你在濕地進行電捕魚。經初步調查,當事人使用組裝式電魚機船、兩用智能轉換機一臺、蓄電池兩塊、漁撈一副),在當事人的陪同下清點捕獲的魚類有雄魚、鰱魚、翹嘴、草魚等,共計17.95公斤。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當事人譚**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主體資格。
2、當事人譚**詢問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凌晨00時10分至凌晨02時20分凌晨02時10分至4時在金湖村濕地進行電捕魚的事實。
3、現場涉案漁具魚獲照片,證實涉案人員進行了電捕魚活動。
我單位已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43032124300066645652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錦石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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