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錦石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1-08 15:53
當事人(單位)盧** 性別:男 年齡:56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 手機號碼:1387329****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個體經營戶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盧**經查實,2023年11月中旬,你因方便建設養殖魚苗的場地損毀堤防,本機關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立案調查,你未經上級水利主管部門的批準在錦石鄉金湖村涓江組鹽埠發電站左側堤防,擅自破壞、損毀堤防,屬于破壞、損毀防洪工程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當事人盧**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實當事人主體資格;
2、詢問筆錄1份、現場照片1份、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我單位已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5000(伍仟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4303212430006664107X)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錦石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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