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易俗河鎮行政處罰決定書(0927-2)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11-10 11:53
被處罰對象:郭*
現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馬家河鎮
身份證號碼:430211************
郭*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一案,經本機關依法查明:2023年9月28日,郭*在石壁村云棚組(其老婆娘家)自有房屋內儲存15KG裝實瓶液化氣9個,隔壁閑置房屋儲存15KG裝實瓶20個,50KG裝實瓶2個,50KG裝空瓶1個,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調查筆錄;
證據二: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三:現場檢查筆錄;
證據四:執法證據表。
本機關于2023年 10月12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5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30950000000011)繳納。到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監督電話:0731-57881254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解讀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