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10-11 11:12
當事人(單位)郭* 性別:女 年齡:38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8月 手機號碼:1737328****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湖南省湘潭縣******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郭*遮擋消火栓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3年9月22日16時,我石潭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過程發現郭*遮擋石潭鎮**購物廣場一層中間玩具貨柜承重柱上的消火栓。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為證:
1、郭*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1份;
2、顏*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1份;
3、《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編號:〔2023〕第0922號);
4、《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消即字〔2023〕第0922號);
5、現場照片4張。
我單位已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聽證告知),當事人(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聽證告知)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結合湘司發[2021]12號湖南省司法廳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罰款肆佰元整(4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1822190104000****)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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